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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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世界各国人民的要求,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庄严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宣言强调指出:“没有战争的生活是促进各国福利、发展和进步,并充分实现联合国宣布的各种权利和人类根本自由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保持社会稳定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呼声。世界各国人民要享有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在国际上必须团结起来“反对霸权主义、强权*,维护世界和平。”国与国之间应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各国都要尊重人权,反对动乱,维护社会的稳定。没有国内的社会稳定,人民就不可能享有国内和平权利和人权。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发生动乱,民族矛盾尖锐,武装冲突迭起,战火连绵,成千上万的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没有丝毫的人权可言。 再次,社会稳定还是人民*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权利是最早提出来的人权内容。在现代人权观中,*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当享有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尤为需要在社会稳定的状态下,进行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通过国家的有力执法加以保障。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就是一方面要用法制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依法打击各种各样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其宗旨都是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是为了现实人民应该享受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使全国人民能集中力量一心一意搞现代化建设就十分重要。邓小平反复强调了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提到了“压倒一切”的高度。他指出:“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而真的发生大动乱,“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所以我们不允许发生国内动乱。“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 上述四条就是邓小平思想中一以贯之的重要人权标准。我们在开展国内外人权斗争特别是在进行国内人权建设时,应始终坚持这些标准。坚持这些标准,将有力促进我国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较好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82,5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4]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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