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并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以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信用卡诈骗罪首先是一种金融诈骗罪,这在立法上是明确规定的,并且具有明显的侵财犯罪的特点。将本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按照刑法理论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可以彻底地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主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系。⒃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作为主要客体是必然的。首先,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银行结算方式,纳入到银行结算体系当中,形成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为核心的“三票一卡”的银行结算制度。随着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国家在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管理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于1996年发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其次,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可以使国家的金融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促进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
将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次要客体,体现了信用卡诈骗罪所具有的侵财犯罪的性质,也是刑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必然要求
四、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与防范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刑罚控制和非刑罚控制。要两手抓,两头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切实有效的控制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刑罚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其中又以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为严重,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的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使金融立法不但符合当前的大环境,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以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新执法理念作指导,从机械执法转向人性化的执法上,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破除只讲办案,不讲保护的旧观念,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非刑罚控制
1、建立并完善金融信用体系。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对于规范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以及维护金融活动的公平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
在金融活动中的参加主体双方或一方主要是金融机构,而由于金融机构公司在我国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放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封闭性公司,法律上对其对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这就导致了此类金融机构的透明性不高,外部社会以及潜在的从事金融交易的相对人无从得知该机构或公司的运营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暗箱操作成为可能,这也是滋生金融腐败、金融诈骗的温床。而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则恰恰是弥补上述缺漏的最佳途径。
2、建立并完善金融机构认证体系。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对于所有金融机构的信用的一种考察与建档,使抽象的金融信用获得外在的客观性。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与此不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主要是对于那些长期以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金融机构认定与肯定。这对于所有金融机构而言,又不亚于是一种事实的激励机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与深入人心是有巨大现实意义的。
3、在商业金融活动领域内严格贯彻实名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与风气的树立,有一个必然前提,即明确市场主体身份,使其对于诚信的遵守与违反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因为,设若有人做出有违诚信之行为而社会并未得知,则此违反几无成本,诚信原则必形同虚设,为此我们必须使各安其名,各守其分,即确立市场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实名制。我国早在数年前就已确立了若干实名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是有许多金融活动参加者采用种种手段规避法律的实名规定,来达到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地贯彻实施法律规定的实名制,不能使法律的明确规定流于形式,而为欺诈犯罪者大开方便之门。
总而言之,虽然说诈骗罪,在我国是一个相对传统、研究较为成熟的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复杂,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同时伴随着中国金融领域内的欺诈犯罪行为的蔓延,且呈迅速上升之势。可以说,金融诈骗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犯罪活动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也突出为关键问题之一,这固然与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磨擦和碰撞、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金融管理方面的漏洞等原因有直接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信用卡诈骗方面相应对抗和惩治的法律规范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一问题正在得到较大改观。中国新刑法典对金融欺诈犯罪的立法设置和规范修改,不仅是对现实中此类犯罪存在态势的回应,而且较为充分考虑了其发展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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