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的经济学分析与法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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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的经济学分析与法律认定——谈对《价格法》第14条第(七)项的理解 字数:4668字 内容提要:暴利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是明确禁止的,却对暴利的界定还没有合理有效的解释,也缺乏广泛适用的应对措施。本文从经济学层面对暴利的形成进行案例分析,在法律层面对暴利加以尝试性的界定,继而提出暴利的市场和法律应对措施。本文认为判定暴利的关键是过程不当而非目的不当,暴利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违背市场交易的自由原则,产生暴利的主要行为是欺诈和垄断,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市场途径或法律救济做出应对。[范文大全-*/pagead/show_ads.js"> 也许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合法本身却极不合理。要对暴利的内涵加以严格的法律认定,需要清楚暴利行为的特征和危害。以此原则对暴利做出如下定义: 暴利是市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对交易对方进行欺诈,诱使其接受某一价格,或者依据某种强势地位包括对权力、地位等稀缺性资源的占有,强制性地抬高销售价格或压低采购价格,使交易对方被迫接受该价格,从而获取的高于某一水平的利润,致使消费者剩余被掠取,社会福利水平和市场运行效率降低。 暴利的实质要件在此体现为价格作为市场交易合约的约束条件非双方自主形成,其中一方的意愿价格被强制扭曲,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性的①。但仅满足实质要件仍不足以判定为暴利,仍要求形式要件的满足。形式要件是达到一定的利润水平,这在不同行业存在不同标准。很多情况下,行为过程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判定,如欺诈,无论是否获得暴利,都需要法律干预,获得了暴利则危害更严重。LOCaLHoSt另一些情况下,行为本身合法,如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如果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则可能造成糟糕的结果,这就要根据“合理的原则”判定。再如出租者收取很高摊位租金,经营者定价高得离谱,消费者因为无其他选择对象仍不得不接受。可见,即使行为过程合法,也需要对这种暴利进行干预。 三、暴利的市场和法律对策 暴利问题的应对,很大程度上依靠价格的调控和监督。我国向来对关系国计民生、自然垄断性强或对社会、人民群众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及公共事业服务的价格进行不同程度的行政管制,对市场价格则赋予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价格检查监督权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价格法》还规定了新闻单位价格舆论监督、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消费者对价格行为监督举报。但总体而言政府行为过重,而在一些领域执法部门又显得无能为力。下面将根据暴利定义分情况讨论暴利的对策。 首先是利用信息优势诱使消费者接受高价,主要是价格欺诈,撒布虚假信息哄抬物价和非垄断基础上的价格歧视等行为,因为它们都利用了信息不对称,隐性扭曲了价格接受者的意愿价格。《价格法》对价格欺诈有明确规定,国家计委去年公布了价格欺诈的十种表现形式。然而因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辨别价格欺诈,尤其难以知道成本等生产信息,常常“被宰被骗”。价格欺诈普遍发生于普通商品和服务交易中,波斯纳认为消费中的欺诈比商业交易中更严重,原因是在利害关系小的领域中更难设计出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若等价格欺诈发生后再做调查和处罚,会造成资源很大的浪费,效率往往也不高。所以较好的方法是打破信息不均衡,增强消费者自我辨别价格欺诈的能力。 然而,由谁来承担信息②生产的分工呢?信息生产的成本由谁支付?目前主要是物价部门负责这一工作,但只能集中于粮食、医药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调查,而且即使是这些信息也无通畅有效的渠道公开。因此,要使市场对这类暴利产生自发防范的功能,就应培育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息生产。这类机构可以由政府催生并提供财政拨款,作为非盈利的公共服务组织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免费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其成本实际上是由所有消费者共同承担;也可以是盈利的,只向一些特定信息的需求者提供有偿信息,比如某一行业的生产成本、原材料价格等信息(国外很发达的金融信息服务业也属类似性质)。 需要法律直接干预的暴利行为是市场无法自发调节的,即利用某种强势地位进行强迫交易的行为,主要是垄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职能之一就是当市场出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垄断且这种商品或服务没有可替代品因此产生暴利时进行干预。茅予轼教授强调如果某行业竞争者无法进入或者竞争者达成某种协议限制竞争,则必然产生暴利。垄断会导致整个行业暴利的产生。所有发达市场主义国家都将反垄断作为市场立法的重点,垄断有多种形式,然而目前政府只是对一些利害关系非常大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垄断加以反垄断干预,解决办法通常是政府采取强制性办法,分解垄断企业或者引入新的竞争力量打破垄断。对卡特尔、纵向限制协议、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滥用市场优势等垄断行为没有系统的应对措施,所以市场急切呼吁反垄断法的出台,从而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对垄断进行法律诉讼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三联书店. 2王遂起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载《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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