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手,重复设卡。一些部门设置了本部门特权的资质许可。未通过部门资质审查,就不能在这个行业开展检测业务。而这些资质审查与国家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基本一致,只不过掺杂了部门性质的内容,其实质是舍不得放下既得的权利;二是无法实现检测结果互认。部门各自为政,不承认其他部门的同类别的检测结果。比如质监部门所辖的质检所进行的建材检验结果建设部门不认,交通部门所辖的机动车检测所进行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结果公安交警部门不认---导致受检单位重复送检、检测机构(项目)重复设置,设备重复投资;三是检测政策不统一。比如机动车检测,公安交警部门要求检安全性能,环保部门要求检尾气、计量部门要求检里程表。本来是一个标准、一条检测线就能完成的事,而检测法规却分属各个部门,大家都要求单设项目检测,受检对象反复检、反复交费等等。从检测层面来看:一是由于“部门门槛”而导致行业垄断,出现公权寻租问题;二是管理不规范,检测质量良莠不齐;三是追求利益而出现支解检测项目,多收费。因此,规范市场,监管市场就显得尢为重要。
(一)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准入门槛
一是统一检测技术法规。所有的检测规程、实验室标准、检测设备、检测科研成果运用等,统一由质检总局认监委依照相关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实施。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与检测相关的规定和机构条件(资质),不得制定有失公平和歧视的条款,过去各部门制定的排他性条款一律作废。二是清理现有技术规范,对于重复性、支解性检测项目,要从检测参数入手予以合并。三是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要清除部门资质障碍,重新修订检测机构设置条件,并考虑部门技术上的特殊需要。在此基础上统一机构评审标准、统一机构评审办法,不分新老机构,不分所有制性质,一律一视同仁,不搞特殊照顾。四是统一检测人员资格管理。凡从事检测检验的人员必须由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执业资格考试,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可自由流动;检测机构须根据规模确定一定比例的高级
检测师或注册检测师,否则不予开办。
(二)建立公平竞争的检测市场
一是政府实行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政府性检测。政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检测机构承担社会公益型检测和法定监督检测,并由政府支付检测费,检测机构不再向企业收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大宗检测亦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二是服务性检测由检测企业与委托单位签定合同协议进行。三是实行检测收费限价政策,防止恶意竞争。现行的检测收费政策行之有效,应当坚持,可在市场条件下作适当修改。任何检测单位不得恶意低价压价收揽业务,搅乱检测市场秩序。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确保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强机构年度审查力度,任何检测机构都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年审。逾期不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吊销检测执业资格证,并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加大检测质量监督。政府监管部门凡是发现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检测数据不全不准、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数据、出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三是加大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检查,不允许无证上岗;四是严肃查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无证伪证执业、超范围检测、恶意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坚决取缔;五是检测机构因检测质量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造成人身财产质量安全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规范监管行为。要制定监管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确保依法监管、廉洁监管、公平监管。
(四) 提高政府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检测市场环境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以服务促进监督的有效实施。政府监管部门要深入检测机构,了解检测市场的新情况、新动向和新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上、技术上、法规上的一些具体问题,把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准确地为检测机构提供情报信息,营造良好的检测市场环境;要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帮助检测机构开拓检测市场,特别是关切人民生活质量,生命财产安全的检测项目的市场拓展、环境打造、政策支持等;要支持检测机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他们维护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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