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思考 |
|
|
p; 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EPC工程公司还没有形成工程总承包能力前,本着“大项目、小机构、大社会”的建设原则,建议考虑联合体承包方式。即,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商贸公司+设计单位+设备成套公司+施工企业”为基本方式,组建联合体,实施项目中机电设备系统的工程总承包。 联合体中有一家做为牵头单位。该牵头单位与其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对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工及整个系统性能承担共同和连带责任。在联合体承包模式下,业主方只需与联合体牵头单位一家对话,工作关系简单、责任界限明晰,而责任和风险则完全由联合体承担。 该方式一方面具有现实意义-在(重庆)现有“采购+施工+试车”联合体的基础上,再把“设计”阶段纳入即可;另一方面具有长远意义-将为未来组建EPC工程公司探索道路、奠定基础、提供借鉴。 目前,针对伊朗及南美等国外地铁项目,国内企业已成立了有关联合体。对国内项目,我们是否也可以尝试一下呢? 2、本文目的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模式,应积极向工程总承包模式努力。这是因为: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需要,是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的需要,也是设计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趋势。 然而,由于国家基本建设体制、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模式、国有企业机制,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业市场经济转变之中,现在组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在实施有难度,并不等于现在不需思考。凡事“虞则利,不虞则废”。因而,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这一发展趋势,必须及早思考、及早探讨、及早试点、及早推行。现在已经到了需要大家认真思考、充分探讨的时候了。本文探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意义在于:提出问题,抛砖引玉,以引发更多的人来关注、探讨这一问题,最后达到改变理念、统一认识、熟悉规则、集思广益、积极准备、推动实施的目的。 参考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培训教材编委会胡德银主编的《工程建设 << 上一页 [11] [12] [1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政策研究 下一个论文: 论国内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前期研究的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