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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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竞争方面有许多经验教训。由于英国基础设施产业管制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与私有化相伴进行的,这就容易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私有化本身就能促进经济效率。但从本质上分析,真正促进效率提高的是市场竞争。例如,英国政府对电信和煤气供应等产业实行重大管制体制改革的初期,通过出售原来国有企业的股份实行企业所有制变革(即私有化),虽然这些企业(如英国电信公司、英国煤气公司等)的所有制发生了变化,但由于没有对这些产业原有的垄断性市场结构进行重组,这些企业的垄断性市场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这种改革结果未能刺激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英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一个教训是,英国政府对私有化的热情过高,在制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方案时,经常对竞争和管制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没有进行必要的考虑,就急于把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企业(john vickers,george yarrow,1988,pp.314―316)。更明确地说,所有制变革对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作用很不明显,经济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所采取的促进竞争与改进管制效率的政策措施(george yarrow,1989,pp.52―69)。从正面看,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之所以能促进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主要是因为英国政府以促进竞争作为重要改革目标,虽然在某些产业、某个改革阶段,英国政府出于对*因素的考虑,没有把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放在应有的地位,但从总体上分析,英国政府相继采取的一系列管制政策都是以强调竞争的作用为主要内容的,表现为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强化竞争机制的过程。 中国的基础设施产业一直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垄断经营的。但近几年来,在一些基础设施产业中也出现了市场竞争,而且产生了可喜的成效。其中最令人注目的是中国的电信产业(张宇燕,1995)。199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公司”),这标志着打破了建国以来中国电信产业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格局。这是中国电信产业政府管制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措施,为在中国电信产业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创造了制度条件。联通公司成立后,对通信设备和技术进行了巨额投资,开发和采用世界先进通信技术,促进了中国电信产业的生产效率(王平,王文,1996)。同时,竞争也促使中国电信产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断下降(林阳,1997)。此外,竞争促使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缩短了消费者电话待装和维修时间。这些都有利于促进社会配置效率。 虽然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竞争机制尚处于初期发育阶段,但它已显示出对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巨大促进作用,证明了在基础设施产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中英两国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实践都证明,竞争是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中国目前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改革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体制,有效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基础设施产业的竞争应该是下面要讨论的有效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 三、有效竞争是制定政府管制政策的目标导向 基础设施产业需要巨额投资,这些投资的专用性很强,一旦投资就难以挪作他用,沉淀成本很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单位产品成本会随着产出量的增加而下降。因此,基础设施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自然垄断性,表现为巨大的规模经济性(或者说,显著的成本弱增性)。[2]即在自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产业,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能使成本效率最大化。这就要求政府制定限制进入的管制政策,以保证基础设施产业的规模经济性。但这会导致垄断企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使实际达到的生产效率大大低于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效率,即导致生产低效率;同时,垄断企业还可能凭借其市场垄断力量,通过制订垄断高价以谋取垄断利润,从而导致配置低效率。这意味着为克服市场垄断所造成的生产低效率和配置低效率,就应该允许较多的企业进入产业进行竞争性经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以刺激经济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制定允许新企业进入产业的管制政策。这样,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政策制定者总是面临着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 显然,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具有对立性的一面,为了达到最大产业经济效率,对于一个明智的政府管制政策制定者来说,需要同时兼顾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把两者协调起来。这就是克拉克首先提出的有效竞争问题(clark,1940),但国内外对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一直争论不休。笔者曾论证,有效竞争是一个由企业适度规模和适度竞争相结合的区域状态。在某一产业中,只要企业的规模达到最低适度规模(或最小经济规模)要求,同时,在该产业中,市场竞争度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即处于适度竞争范围。那么,这个产业就基本上处于有效竞争状态(王俊豪,1995,第6―37页)。这可以作为衡量有效竞争的一个标准,也可作为政府制定基础设施产业管制政策的一个参考依据。 从英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看,中国在制定以有效竞争为导向的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政策时,可考虑采取“自然垄断性业务与大量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相分离”的政策。因为,从总体上而言,基础设施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但在特定的基础设施产业中,总是既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又有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显然,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应该只允许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以维护规模经济;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规模经济不显著,可由多家企业进行竞争性经营。对同一产业的不同性质业务实行区别对待才能实现有效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二是如何分离这两类业务?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自然垄断的性质,基础设施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主要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其它领域的业务则属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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