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国际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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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并且,大部分公司同自己的大股东相互持股,特别是同一集团(由旧财阀演变而来)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率达到20-30%.日本的证券市场不如美国发达,企业的资金筹措方式主要大量依赖间接融资。不仅如此,日本银行还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形成了良好的银企关系。银行不仅对企业提供贷款,而且还帮助企业出谋划策、运筹资金。 主银行(main bank)制度也是日本公司的一大特色。所谓主银行,不单纯是最大的贷款银行,而且是最大的结算银行、并拥有公司一定的股份(通常是前五位大股东之一)、承接公司发行债券的主要机构和公司经营的主要参与者。主银行一般有三个特点: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工商企业资金来源的80%靠借入,在借入资金中,银行贷款又占到80%以上。因此,银行是日本公司最重要的一类利益相关者,主银行无疑是这最重要的一类利益相关者中的代表。 2.日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由股东(主要是法人股东)、主银行、员工共同参与治理的多边治理模式。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通常是经过长期考察和选拔,在本企业中一步步升迁上来的。大多数董事由公司各事业部长或分厂的领导担任。日本公司中普遍设立由主要董事组成的常务委员会,作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具有执行机构的功能。这样,以总经理为首的常务委员会成员,既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又作为公司内部的行政领导人掌握执行权,这种决策权与执行权相统一的公司,占了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数的92.8%,构成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特色。这说明,日本公司的管理不是强调个人决策和突出个人经营思想,而是注重集体决策和共同负责。 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由于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使集团内的总经理会(社长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大股东会。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绩效差或者经营者没有能力,大股东会就会对该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意见,督促其改进工作,直至罢免经营者。另一重要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监督公司运转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公司业绩较好、企业运转正常时,主银行不进行干预,但在公司业绩很差时,主银行就显示出其很强的控制能力。与美、英等国不同,日本的银行拥有多种控制手段,如非正式磋商、直接投票、直接警告等。由于主银行掌管客户公司的资金结算,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整体财务状况把握得比较全面,因此能及早发现财务问题,并采取行动。一旦发现公司业绩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在大股东会、董事会上督促甚至更换经理人员。因此,主银行成为日本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 除持股公司和主银行的监督之外,日本的公司还设置了监事会。但与德国的监事会不同,日本的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关系,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对公司账目进行检查等。 (二)日本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会计监督体制 日本在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方面主要采取监事会监督、会计监察人监督(公认会计士审计)和主银行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主银行的监督前已述及,对于监事会监督和会计监察人监督(公认会计士审计),主要是由《商法》、《商法特例法》和《证券交易法》等规定的。 监事会监督(或监事审计)也就是商法审计,是根据商法和有关公司审计的商法特例法所实行的一种审计制度。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是一个世袭*独裁的封建主义国家。明治维新,引进西方文明,直到第二次大战结束前,日本的*经济体制深受德国的影响,在审计方面也模仿德国,在商法中规定各公司要建立监事审计制度。这种监事审计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其目的是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监事实施的监督检查,内容涉及财务活动、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等,审计目的主要是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效仿美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税法和公认会计士法。《证券交易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公司应公布其有价证券报告书。有价证券申请书和各项资料,应由与企业无利害关系的公认会计士或审计法人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日本《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典特例法》(即前面所称的《商法特例法》)规定,凡资本额在5亿日元以上或年度资产负债表记载的资产总额在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为大股份公司。鉴于大股份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交易相对人及其从业人员为数众多,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对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大股份公司除应按《商法典》规定设置监察人(监事)外,还必须设置外部监察人――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必须是经国家考核的公5认会计士或监察法人。会计监察人的设置,使大型股份公司经营者受到监事与会计监察人的双重监察。 为了明确监事会和会计监察人的职责关系,加强会计监察人与监事间的协调配合,《商法特例法》规定,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和账目、审查董事职务履行和执行业务的状况,检查会计监察人(公认会计士)的审计报告等。还规定:会计监察人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发现董事在执行职务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律、章程的重大事实时,应向监事报告;监事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以请求会计监察人提供监察报告。 日本是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比较多的国家,但以直属总裁、副总裁等最高管理层的形式为主。根据日本内部审计师协会所编的《1988年度审计白皮书》显示,内部审计组织直属总裁、副总裁等最高管理层的占64.2%,与各部门并列的占23.1%,直属于监事的占3.9%,直属财务会计部的仅占8.3%.由上可见,日本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以监事会监督和主银行监督为主,设置会计监察人监察(公认会计士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日本公司的监事会审计实质上与美、英等国的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相近,在外部的会计监察人审计监督和经营者领导的内部审计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日本的监事会成员的身份与美、英等国的独立董事也有相近之处。日本的监事会成员均为外派人员,且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一般是“在其就任前年间,未曾担任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的离任管理人员。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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