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两反一保的国家应如何应对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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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只需开展调查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3)“保障措施”调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反倾销针对的是个别世贸组织成员的某一产品,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某一产品的所有外来进口。通常,一项保障措施调查案涉及的成员往往5~10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保护主义的作用远大于其他非关税壁垒。 三、应对“两反一保”的策略 1.积极对外斡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世贸组织后,经济发展较快,会出现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一些成员把这种快速增长视为对其经济的严重威胁,动辄使用“保障措施”,对正处在经济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因此,出口方政府应与相关国家磋商,化解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由于有些国家国内立法对反倾销具有很强的偏袒性,这些法律的实施会给申诉方带来额外的利益从而使这些国家的企业对反倾销乐此不疲,积极立案反倾销。实践证明,当被起诉国政府在此期间与提出反倾销申诉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进行积极的磋商和谈判后,很多反倾销的申诉最后撤诉。在应对反补贴方面,政府的斡旋可使对方取消反补贴行动:要么进口方政府不再认为存在补贴,或认为补贴数额很小,不足以启动反补贴的程序;要么就是双方政府之间达成协议,出口方做出“价格承诺”,进口方则取消反补贴的行动。由此可见,当遭遇“两反一保”时,率先的行动应是出口方政府的对外斡旋。 2.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若申诉国和被起诉国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当被起诉国认为申诉国在滥用“两反一保”时,可将争端向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要求该机构出面解决。由于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公证性越来越被世贸组织成员认可,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被诉诸至该机构,并且得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3.参与世贸组织的政策制定。目前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协议或规则上存在许多的缺陷和漏洞,正是因为这些不完善的地方,使“两反一保”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造成了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两反一保”的滥用。受害国应积极参与世留组织的“两反一保”条款的修定,使条款更为合理,定义更为严谨,实施的要求更为严格,对滥用“两反一保”以达到其推行保护主义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约束或惩罚,这样才能使反倾销、反补贴真正成为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使“保障措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体系的“安全阀”,而非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4.出口国行业宏观调控。当出口国涉外经济增长较快时,行业协会要注意对本行业出口进行宏观调控,统筹规划,避免行业内大量企业竞相涌入国外市场,从而造成外国企业或政府的恐慌,以至于启动“两反一保”,对出口国的相关产品重新建立起高的贸易壁垒。行业协会应在企业间进行有效的协调,以使出口达到稳步、有序的增长。同时,各企业也应对出口的增长速度有正确的认识,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实行严格的自律,积极配合行业协会的协调工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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