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个人收入差距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科学发展观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强劲势头。从经济法角度分析,这是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政府失灵”是主要原因。作为社会实质公平的经济法,调整个人收入差距是其当然之责,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效果欠佳。未来经济法之完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进路,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各阶层、各区域共享发展成果,以此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收入差距,首先是个经济问题。但自从有国家以来,法律和经济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兄弟。所以,个人收入差距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准确地说,是一个经济法问题:理论上,社会实质公平一直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之一;实践上,几乎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无不采用税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手段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控和引导。关于这个问题,经济学人士讨论的热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当前中国的个人收入差距是否合理?这种个人收入差距是否会进一步拉大?导致个人收入差距较大的原因何在?怎样才能把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里面?作为经济法学人,笔者试图从经济法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分析(部分而不是全部),以抛砖引玉。
一、个人收入差距倒u假说之批判:从政府干预角度
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s.kuznts)在他的论文《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中提出: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收入差距将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变化轨迹———在增长初期,个人收入差距会趋向扩大,甚至会“快速扩大”,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有一个短暂稳定期,然后,收入差距逐渐缩小。loCALhOSt由于这种长期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形状像倒u字,又为库氏提出,故在经济学界被称为“库兹涅茨倒u假说”。
也许是受此启发,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陈宗胜教授也提出了类似假说。陈教授在他的《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一书中提出,在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差距有着类似于私有制社会的倒u趋势,以个人收入高低为标准,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具有相应的个人收入差距形态和变化趋向:在低收入阶段,收入差距不大,变动速度也不快;随着收入逐步提高,收入差别变大,变动速度加快;当收入达到中上水平时,收入差距不再拉大,逐渐回落而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在公有制下的这种变化趋势,后来被称为“陈氏倒u曲线”。[1](p12~13)库氏从一般发展中国家入手,陈氏着眼于公有制经济,这两种倒u假说虽各有所指,却也异曲同工,可以共同推导出的结论便是:作为公有制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快速增长期,其个人收入差距会长期存在,并进一步拉大。出自大家手笔的两种假说,形象而富于创造性,影响颇大。但是,作为经济学理论,往往有着太多假定前提,当这些前提发生变化时,理论的正确性便存在了疑问。
中科院经济研究所张平研究员指出,库氏假说是建立在一系列潜在假定之上的:(1)一个国家只存在农业部门和现代部门两种部门之间的收入差异,而部门内的收入差异是相对平均的;(2)市场是统一无障碍的,任何人都能进入现代部门;(3)市场机制可以自发作用完成收入调整过程,无须国家干预。显然,库氏假说是建立在完全市场的理想状态下的,而现实中,发展中国家无不存在市场分割严重,制度障碍繁多等问题,所以,库氏假说是难以广泛适用的。“拉美和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不仅未能印证库氏假说,甚至出现了反例。”就是经济相当发达的美国,其收入差距也并未追随库氏理论而“逐渐缩小”,反而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陈氏假说则立足于公有制经济基础,主要从按劳分配入手,认为在经济发展低级阶段,劳动差别随经济发展而扩大,一方面,市场对熟练劳动和复杂劳动的需求增加,收入较高;另一方面,农业人口未能及时转化,数量巨大,收入低微,所以收入差距大,并且不断拉大;当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经济结构日渐合理,熟练劳动和复杂劳动的供给趋于平衡,农业人口比重减少,从事农业与从事其他行业收入差距不大,从而使整个社会收入差别缩小。问题是,我国的分配理论已经发生变革,“按劳分配”的原则已由“按劳分配为主,各种分配方式并存”所替代,甚至在实践中,按劳分配已不再居于“支配地位”,决定收入高低的主要因素不是劳动,而变成了“生产要素”。况且,在公有制国家里,政府力量往往强于市场,那种认为劳动可以主宰人们收入,可以不考虑政府而单纯由市场发话的想法,显然过于单纯。综观库氏与陈氏假说,显然市场不是决定个人收入的惟一因素。那么,因市场因素而导致收入差距过大的本质是什么?在经济发展初期(收入增长期),个人收入差距必然不断拉大吗?难道就没有一种力量能够有效地“缓和”或“遏止”这种差距的不断拉大?
“市场经济可能在创造财富方面的生产率和效率都很高,但是它们也可能导致某些人非常富有,另外一些人在挨饿”。[2](p136)奉行等价交换、自由竟争的“丛林原则”的市场,形式上的平等带来的往往是实质上的差别悬殊。分配不公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且依靠市场自身是无法得以解决的。由于分配不公而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其本质在于“市场失灵”。“在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全方位的、普遍的、自始至终的。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失灵,所以就得需要有一只看得见的手介入,以纠正市场失灵。”[3]这只“看得见的手”,就是政府干预。现代国家往往以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社会实质公平,避免个人收入差距过于悬殊,因为过于悬殊的个人收入差距必然带来悬殊的贫富差距,而悬殊的贫富差距“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变动。”一些发展中国家经常发生政变、暴乱、内战,虽然原因复杂,但往往也包含了社会不公平的因素。所以,对于“缓和”或“遏止”收入差距过大而言,政府干预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
二、经济法视野中个人收入差距之归因
关于个人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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