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竞争加剧,银行在竞争手法上也花样翻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违规操作。
三、改进措施
因此,目前要治理商业票据业务中的违规问题需要从制度,操作技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管理,切实降低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1.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
融资性票据业务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其实质是一种优于信用放款的融资信用工具。我国现有的,《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合法地位,而且目前融资性票据需求较为旺盛,现在银行办理的不具备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融资性票据业务,因此应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2.明确对票据业务只进行形式上审查
国际上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只重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上的审查,目前票据法要求付款人在实质上审查贸易背景,在操作上成本很高,很难做到,因此要借鉴国际上票据业务的通行做法,要求付款人对票据业务只注重单据审查,而不作为实质审查。
3.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比率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手续费低,银行只考虑自身风险,不愿意承担社会义务,从而防范票据业务系统风险,因此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比率,有利与调动商业银行审批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积极性。
4.修订有关票据业务制度
如现行制度要求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并且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方面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以便证实承兑或贴现的真实贸易背景,但实际执行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与承兑汇票日期,金额等方面实行更为灵活的办法以确认企业的交易背景。
5.应调控票据业务总量
票据业务通过真实贸易背景和期限来限制票据风险,但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打破l了票据业务自身内在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防止票据业务总量过分膨胀,形成票据业务系统风险,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有必要从总量上控制票据业务签发总量,通过总量限制把票据业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状范围。
6.对异地开展票据业务进行限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开展票据业务加剧票据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票据业务秩序,增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风险,也容易发生票据案件。因此对异地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明文规定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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