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对接机制构建
(一)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对接的概念
农产品终端市场是指农产品与消费者见面的市场,包括零售市场、批发商直销市场和生产商直销市场i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是指以农产品的供给、消费为导向而采集、储存和发布的产品、卖方、买方、交易及服务等各类信息;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对接是指将农产品终端市场的供给方和消费方的信息进行沟通、连接和使之保持一致性的活动和体系,从而实现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的完全性、对称性,为买卖双方和多方提供服务;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对接机制是指为实现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对接,而建立的一套流程、规范和保障机制。
(二)建立规范的信息对接流程
建立信息对接流程。具体流程是:专业化的信息采集队伍,采集买方信息、卖方信息、服务组织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服务信息和政府的监管与指导信息;将采集到的信息按照标准化或规范化的要求,输入到终端市场信息对接平台;经过专家分析和政府审核后发布,以供生产者、消费者、政府、服务组织等辅助决策和高校、科研院所理论研究等。
(三)建设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服务平台
根据信息对接流程,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双向或多向传播渠道的终端市场信息对接平台。平台的网络结构主要分为:信息采集和上传、信息传输、信息储存和处理、信息发布和利用。信息采集的终端设备有移动终端(手机,笔记本,信息机)和固定终端(台式机,传真机,固定电话,数字电视,触摸屏);信息的传输充分利用了internet、电话网、电视网三网合一的优势,最大程度保障信息的高效传输;信息经过储存和分析处理之后形成准确、权威的标准化信息;信息的发布和利用可以借助信息采集终端下行反馈及邮寄、email、报刊杂志、农产品目录等多种方式。
(四)制定信息的标准与规范
对买方信息、卖方信息、服务组织信息、产品信息和交易信息可采用农产品的产品分类和农产品的信息内容属性相结合的分类标准方案来标准化。具体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参照使用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信息的内容属性分类标准可根据国际通用的商品编码与条码标识体系对产品的来源及属性特征进行定义,通过标准码可实现对农产品的追溯,并与国际市场农产品标准对接。对服务信息、政府的监管与指导等不适合标准化的信息,可采取规范化的方式来处理。
四、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
以立法的形式严格规定农产品终端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发布等管理工作。一是明确管理机构。农业部门牵头,成立以农业、质监、工商、环保、商贸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农业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准确采集、严格分析、权威发布等管理工作。二是组建信息服务队伍。由农业信息领导小组,组建省、市、县一级的信息服务队伍,通过专门培训后上岗,进行实地调查,负责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工作。三是明确信息公开、采集、分析与发布管理办法。对于信息获取处于劣势的农民,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向乡、村一级传播信息的方式,及时将农产品市场信息传递到农民手中。同时,可采用广播、电视、邮寄、报刊和杂志等其他方式。
(二)加大财政支持
农产品信息服务属公共服务,是一项长期和持久性的工作,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一方面,基础设施的搭建和维护需较大的资金投入。主要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采集和发布终端的购买和维护、传输网络租赁费用等硬件投入;另一方面,农产品信息的采集、审核、分析和发布等各环节产生的各种长期费用。美国的农业部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工作经费都由财政支持。
(三)建立信用机制
信用机制可作为信息传递的一种辅助手段,为消费者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为生产者传递种子、化肥等原料质量安全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危害。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者,作为买方都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途径和精力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全部质量信息,借助第三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可以传递质量安全信息,也可以培养卖方诚信守法的精神,有效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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