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规定,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及软贷款,对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函》规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是国家计委负责监管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承担国家确定专项任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1)承担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节能、节材、环保等政策性项目;(2)节能设备租赁经营业务;(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以上国家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这些规定来看,《规定》中的定位已经被国有投资公司的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规定中政府要求国有投资公司做政策性投资机构又自负盈亏,近年来又逐步减少甚至停止对其资金的投入,使得国有投资公司由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陷入了发展的困境。另外,《规定》中也未能明确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关系和其资金来源等。从《函》和《批复》来看,主要是针对两个具体的国有投资公司,对其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功能定位进行了确定,但这只是针对这两个国有投资公司,缺乏普遍的指导意义。
四、结论及展望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缺乏明确总体战略定位,目前的定位存在定位基点不确切,定位内容不系统,未能形成自身定位理论体系三个方面的不足。而产生这三个方面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传统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关系束缚了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在理论研究中也由于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殊性及国有投资公司现实管理过程中的政府与其关系的不明确,致使理论研究一直还未能找到其定位的基点和形成系统的定位内容。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也缺乏系统性和现实指导意义,使得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目前,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国资委的成立,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关系逐渐规范和明确,国有投资公司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国有投资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渐得到体现,为我们对国有投资公司重新定位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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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投资协会网站:http://www.i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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