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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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转让定价 避税 论文摘要:转让定价是跨国集团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最主要手段,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于公司都将转让定价视为其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这种避税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流失,损害国家财政利益;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许多问题,如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过于简单,有关纳税人报告和单证义务的规定强制性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在完善细化税制、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约束面寻找解决办法。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人为安排而形成不同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以转移利润,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是跨国集团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最主要手段。 1999年,安永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原因很多,主要有税务原因和非税务原因两个方面。 税务原因,也即内部原因。作为营利性机构,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其税前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想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唯一的手段就是减少所得税。因此,税务原因也是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原因。 另外,我国法规制度、经济体制、相关人员观念与知识,也为三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首先,政策法规不科学、不健全,给外商以可乘之机。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我国该项税收优惠的本意是为外资企业分担部分风险,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localhOST但不少外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人为使账面总保持亏损状态以逃避税收。 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信息缺乏,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方面还比较落后,影响我国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对国际市场行情的了解,使得我国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外商摆布,税务机关对独立核算的判定缺乏客观依据,使得外商有机可乘。 再次,中方投资者缺乏知识和经验。由于中投资者缺乏与外商打交道的经验,使得在合资谈判过程中让步过多,没有争取到一些重要的权利,如资产评估、固定资产的购置等。另外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中方投资者缺乏经验,只注重生产的管理,忽视了财务、购销等重要权力。因此,虽然许多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是在中方,但实际上的控制权却落在了外商手里。 四、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总体来说,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的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 1.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资金上的控制关系,既没有确定控股比例,又没有其他定性的解释;对于交易、购销的控制关系也没有数量化分界线,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另外,有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避税地的某些中介机构与其在另一国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进而逃避关联企业的认定。 2.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过于简单。转让定价调整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往往会列举许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案例,而我国在税制的制定中缺乏法定案例,使得法规实施中有许多含糊之处。 3.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强制性不够。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与报告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这样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去企业调查取证时,关联企业可设置障碍,使税务机关调控的时间拉长,使得税制实施无力。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有如下改革建议: 1.明确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首先,在控股权方面,可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股份总额不低于25%的,即可认定为关联企业。其次,在购销方面,可规定企业年度材料耗用量或产品的销售量的30%以上由另一企业控制的,即可认定为关联企业。另外,针对利用避税地逃避关联企业认定的行为,可规定只要是与设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的,无论其是否为关联企业,都按照关联企业进行处理。 2.讲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使用条件,列明计算公式。在做出具体的法规规定的同时,可就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法定的案例分析。 3.增强跨国纳税人的义务。规定跨国纳税人要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向税务机关举证,并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具体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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