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应借鉴日本工农业良性互动发展及韩国“新村运动”的做法,改变我国公共产品投资的倾斜战略,加大政府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力度,走“以工补农”的新路。
(二)实现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点,投资收益不易、投资回收期较长。因此,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应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然而,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还可以采取间接投资,如政府通过参股、控股、经营权转让等不同的投资方式提高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的效率;同时,农业公共品也可以由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进行,政府加以引导、规范界定产权等,使得私人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等积极投身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在这方面,日本的“制度金融”是一个典型,另外,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公共产品。
(三)优化投资结构
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要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分阶段有层次的进行。如美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从生产领域逐渐转入流通领域;日本的农业支持政策从“米价支持政策”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再到环境保护;印度、巴西分不同阶段对不同公共产品的投资。现阶段,我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主要集中于灌溉、水利等“硬”的方面,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因此,进入wto后,我国要在保持以农田基础设施体系为内容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力度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农业科研、农业信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教育以及农业制度性等公共产品的投资,加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改善投资的外部环境
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及投资的效率。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环境。如对于产权的界定、补贴的标准等都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等加以规范;地方政府对于外界投资、外商投资等要有优惠的招商条件;同时对于破坏投资的违法乱纪行为要有规范并得到切实执行的措施。只有这样,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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