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若其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则会被政府罢免。淡马锡还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淡马锡的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对国有企业进行检查。
(2)公众监督。在新加坡,国有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其经营状况都应当公开,任何机构或个人,只须交纳很少费用,都可以在注册局调阅任何一家企业的资料。公众舆论对国有企业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由于记者的“无孔不入”,任何违规的冒险都将会被公之于众,并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
(3)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竞争的约束。在淡马锡,国家只是作为股东通过实施控股、参股等方式,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除了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实行独资经营、带有垄断性色彩外,国家对大多数控股企业不采取过度保护政策,而是依市场法则公平竞争,若企业资不抵债,就会被关闭。
二、美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美国是一个高度市场经济的国家,但美国的国有企业(通常称为联邦公司)产值也达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左右。美国国有企业从事的一般是私人无法做或做不好或不能做的事情和产业,主要分布在邮政、军工、电力、铁路客运、空中管制、环境保护、博物馆和公园等行业。
1.美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
美国没有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控制上,主要是以1945年通过的《政府公司控制法》为基础依法进行的,方式上体现政体上的“三权分立”理念。美国的国有企业实行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三级管理的体制。联邦、州和市镇议会拥有国有企业的产权,政府依法管理国有企业。联邦、州和市镇政府组建国有企业,必须经同级议会的审议和批准。议会通过立法,确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甚至包括市场准入和销售领域以及价格权限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议会可随时审查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并据此作出重大决策,包括撤销、兼并和出售某一国有企业。当州和市镇的国有企业在执行政策法规上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律发生矛盾时,州和市镇议会针对所属国有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上级议会申诉,以求调整政策和法规,保证所属国有企业的权益和运行。议会决定对所属国有企业是否给予财政拨款、给予多少拨款、拨款的无偿或有偿,以及有偿款项的偿付方式。议会有权在认为必要的时候,设立常设委员会或临时特别委员会,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议案。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由同级议会任命。议会是美国国有企业的主要监督机构。
2.美国国有企业的政府管理模式
美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形式:(1)政府直接经营型国有企业。具有代表性的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它是美国最大的国有企业。(2)政府机构型国有企业。一些美国的国有企业,往往作为一个司或一个局来实行管理和经营,运营上更多地呈现政府机构色彩。例如圣劳伦斯海运开发公司,开始时是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公司来经营运作,后来由于成本较高,就合并到联邦政府运输部里,作为运输部的一个司进行管理和运营。在美国各州,往往将州属企业的名称叫局,如纽约桥梁隧道管理局其实是经营桥梁和隧道的公司;纽约公共交通管理局其实是地铁公司和公共汽车公司的联合公司;布法罗污水管理局其实是一个经营污水处理的公司。政府机构型的国有企业由于由政府定价,亏损一般由政府补贴。(3)公司型国有企业。与一般私营企业一样经营和运作。(4)国有民营型国有企业。美国将大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交给私人企业直接经营或使用。一般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选择承包商,然后与之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大都以4年为期,到期可以续签,大公司具有签约的首选优势。租费由设备折旧和部分利润构成。政府以向企业订货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收购企业的产品(主要是国家消费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军工产品)。也可以直接将一定的国有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提供给私人使用,作为对方接受政府订货的部分条件。
3.美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美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因其管理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政府直接经营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是根据法律设立的美国联邦政府下属的法人机构,其职责是向田纳西河流域提供电力,并负责灌溉、洪水控制、农业和工业发展。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最高领导层为董事会,代表国会和联邦政府全权负责整个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董事会设三名董事,分别来自民主党和共和党。董事由美国总统提名,国会批准,总统任命,任期9年。tva法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不能从事任何其他事务,也不能与公用事业公司、肥料制造公司以及任何其他与tva经营电力与肥料发生利害冲突的企业发生财务关系。为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企业还设有顾问委员会,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可向他们征求意见。
美国公司型的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与私人企业基本相同,即设有董事会,董事会任命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运营和管理。不同的是,董事会的成员由政府提名、议会批准。
4.美国国有企业的运行和约束机制
美国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是在公平或优先的市场条件下和法制框架内,高度自我管理和自主经营,保持企业的发展与成长。从市场条件看,国有企业不仅享有一般的市场竞争条件,而且往往被允许有特定的销售市场领域或销售对象,在市场准入上也仰仗政府而享有特权。从法制条件来看,一些国有企业往往被赋予特许权,包括市场控制权和价格制定权等,就是说,某个产品的定价权在政府,国有企业可以以政府机构的名义享有。另外,国有企业必须与私人企业一样严格执法,否则将同样受到制裁。从管理和运营看,国有企业是享有充分自主权的,从决策到操作,国有企业像私人企业一样,可以自行决定。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主要体现为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一旦违反规定,舞弊或失职, 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法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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