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成员应主要由专业人士来组成。其权力主要只应或仅包括:(1)参加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2)及时、合乎法律规定地从企业获得相关的充分信息;(3)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4)批准特殊交易事项;(5)对国有企业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估;(6)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年度审计等。
3.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
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软弱的董事会将使国有企业笼罩于各种有害的政治干预中。淡马锡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它有一个独立的、胜任的董事会,有一套完整的、透明的董事选择、提名和任命制度。美、法等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发挥董事会作用,使董事会承担起企业经营的全部责任,是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提升国有企业绩效的有力措施。国有企业应该建立一个高效的、运转协调的并且拥有完成委托责任所要求的综合素质的专业化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仅包括政府或出资人代表,还应该包括员工代表和私营部门的代表,董事会中应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外部董事。董事会应具有高度独立性,并且能够在独立性和与国家股东联络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4.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
议会或人大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体现的是全民的意志,因而,可以代表政府和全民行使所有者职能。议会或人大同时又是国家的权力机构,可以利用其拥有的立法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等权力,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的治理环境,规范和监督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由议会或人大代替政府机构行使所有者权力,还可以避免政府的短期行为和面子工程。
5.强化法制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环节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社会。没有法制的保证,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律依据,甚至专门为某个国有企业立法,规范其设立、运行、管理和消亡等各个方面。并且立法的层次比较高,大多数是由国会通过。美国国有企业从建立到运作,无不受到法制的约束。美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或干预,也都是通过立法进行的。依法管理国有资产,不仅提高了管理的权威性,保持了管理的连续性,也明确划分了管理主体之间和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各自的职责边界和权利范围,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具有稳定性。依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则提高了改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仅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稳定社会环境。
6.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制度在促进公司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的角色,成为促进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没有完善的、充分的市场经济制度和体制是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也不可能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压力。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技术支持、资金扶持、规则制订等,建立和完善包括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等在内的市场经济制度,并将国有企业置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一方面可以对经营者形成潜在压力,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降低其道德风险产生的概率;另一方面,能够显著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助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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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新. 2004. 淡马锡:积极而谨慎的投资者[n]. 金融时报,-10-22.
于东智. 2005. 成功的国有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案[m]//公司治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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