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实行的是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目前,法国政府控制着1500多家国有企业,其中19家特大型企业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法国不少国有企业已进入世界500强行列,法国经济总量能居世界前列,与其国有企业的贡献密不可分。
1.法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在法国,凡是国家持有30%以上资本的企业都被视为国有企业。法国国有企业大体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国有化公司,即原来是私营企业,后由国家收归国有,如雷诺汽车公司;第二类是国家企业,即由国家创办,国家拥有全部股权;第三类是混合经济企业,即国有股份占50%以上,其他企业或个人持一部分股份,如法国电讯公司和法国航空公司;第四类是由国家公益机构创办的公司;第五类是国有企业集团。另外,还有受公法制约的国立公益机构,如法国电力公司、铁路公司等。
2.法国国有企业的政府管理方式
法国政府经济财政部是法国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主要包括:(1)目标管理。为解决多层次的监督与企业自主权的矛盾,国家在任命企业负责人之前与其签订责任书或合同。责任书规定企业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就业保证、技术研究与开发、扭亏增盈、促进出口、职业培训、国家提供的资源、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和权限等内容,企业在责任书总目标下自主经营。责任书期限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一致,一般为3~5年。国家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晋升、奖金相挂钩。(2)向企业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来维护国家股东的利益。2003年底,法国成立了专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构ape(国家参与委员会)。ape隶属于财政部的国库部门。ape目前的主要职责是:向国有企业董事会派出股权代表,该股权代表为董事会的召集人(相当于董事长);对国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财政部派驻到国有企业的人员如何行使职责进行培训;国有资产重大战略决策性方案的起草制定,如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或私有化、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收益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公正、透明的会计制度;选择国有企业合适的领导人。(3)国家检查员监督。财政部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检查员。国家检查员有权旁听经理办公会、调阅企业所有的内部文件(财务报表、会议记录、投资计划等),可以对企业的决策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没有否决权。国家检查员每年至少写出一份详细的报告呈送给财政部长,对企业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并保证国家和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的顺畅。为了保证其客观性和中立性,国家检查员不能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3.法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jp+1]
根据法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政府负责,执行国家的经济和产业政策。两千人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它管理机构的董事会必须有享有充分表决权的职工代表,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即董事会的成员中1/3为政府代表,1/3为国家任命的业内知名人士或“合格人士”,1/3为企业员工代表。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投资、撤资、组织机构调整、制定战略和预算等。法国法律规定,政府的部长或议员不得参加董事会,政府官员一旦被任命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便不再担任政府职务。
法国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在国家控股90 %以上的企业里,董事长、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令形式予以任命。国家控股50%~90%的国有企业,政府仍可左右董事长的选举,实际上也是政府部门提名确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虽然要由政府委派,但必须按其资历选自企业界,比如法国许多国有企业的领导人都具有法国高等行政学院和巴黎高等理工学院背景或是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在企业界有长期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总经理处于核心的地位。由于总经理是由国会任命,不是由董事会任命,法国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般直接向总理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任务都是直接从国家下达到总经理,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权力并没有多大制衡作用。目前法国正在出台一部法律,以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对总经理权利的制衡作用。
四、国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启示
1.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高效率的基础
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国有企业,即使像美国、法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仍然存在着许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仅可以作为政府解决特定问题(比如市场失灵和市场不足)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力量和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本身也给国家创造巨大财富,是许多国家的经济基础。国有企业并非天然低效率。在新加坡,国有企业的效率远远高于私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在法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远高于私营企业,如雷诺汽车几年前就收购了日本的日产公司。国有企业的高效来自于良好的公司治理。
2.政府应扮演一个明智的、负责任的和积极进取的所有者角色
所谓“明智”的角色,要求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不能以管理者的身份将政府的一些社会目标通过行政手段强加在企业身上,也不能向国有企业及其董事会发布经营指令,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与企业之间保持“一臂距离”,只能通过委派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并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就像《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所规定的:“国家(政府)应该促使国有企业董事会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并且限制自己直接参与到董事会中。政府不应该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应该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以达到政府所设定的目标。”
所谓“负责任的和积极进取的”角色,要求政府充分行使所有者的权力,确保“出资人到位”。“政府应该建立一套清晰稳定的所有权政策,并确保在保持必要程度的职业化和有效率的基础上,以一种透明、负责任的方式对国有企业实施治理”(oecd,2005)。政府应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集中行使所有者职能,这一机构不承担社会管理者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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