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债务担保关系,在这种担保模式中,大股东将上市公司扯入并不相关的行业中去,大大增加了控股股东所在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严重损害了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2.3通过股利分配,掠夺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极不规范,分红派息率很低。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更喜欢高价配股,因为这可以进一步攫取中小股东的资金。另一方面,大股东不分红既可以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很多的现金,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未分配的利润会在下一年度摊入资本公积,增加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并不断转增股本,以提高非流通股在总股权中的比重。
3解决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3.1积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最直接的方式莫过于优化股权结构。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要优化股权结构必须实现产权的多元化,避免“一股独大”局面的出现。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国有股回购、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转让和资产重组等手段,降低国有非流通股权的比例,在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形成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以股东利益为中心,以达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3.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
中小股东“搭便车”行为导致大股东利用治理制度的缺陷滥用股权,为此上市公司应该利用社会分工和集约经营的原则,引入高效的商务管理信托机制,由受托机构代表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增加参与审查和投票表决的专业性,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商务管理信托在两方面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一是引入专业化的管理,促使公司资产的优化组合,改善经营,增加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商务管理信托将股东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由信托机构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这样信托机构的专业性和外部性可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完整性是指所有影响投资者做出进入或退出决定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真实性是指公开的信息应该如实反映上市公司运营的客观状况;及时性是指公开的信息传递速度要尽可能的快,以利于投资者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同时,还要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信息披露规则,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也要有所加强。
参考文献
[1]孙曙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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