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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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得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关于捐赠 新税法中,公益性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新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选择。是从综合利益出发考虑的。公益性捐赠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进行公益性的捐赠,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支持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产生引导作用,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直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进行公益性捐款的企业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当于纳税人将一部分属于国家的税收一并予以捐赠,这也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境内企业实行统一税率:25%,这将加大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本文将从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几方面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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