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营利性作为投资公司的根本动因是促进公司资本积累,整体企业的传统”。[6]但该原则受到的最大挑战来自利益相关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应当把股东当作唯一服务的对象,除股东外的其他主体,例如雇员、债权人以及所在社区和政府都应该是关注的对象。但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观点,追求股东营利性实际上并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恰恰相反,它是以保证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为前提的。公司是各种利益相关人之间契约的组合。根据契约,管理者、员工、供应商,他们自愿地走到一起,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资金,去生产一种希望客户愿意购买的产品。如果管理者不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利益相关人,也就是说违反了契约的规定,那么利益相关人就会中断这项交易。如果一家公司试图压低员工的工资,它就不能雇到它所希望和需要的一定素质的员工。如果它对供应商付款推迟,供应商将提高供货价格,或者要求取消赊帐。如果产品没有达到公司所承诺的质量,客户将会放弃购买,并转向它的竞争对手。[7]因此,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股东作为投资者与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会产生治理成本,这就要求公司治理应协调、规范公司系统各利益主体行为及权利的制度安排,使其遵循效率的原则,合理安排治理目标。如果强调利益相关人利益,将所有利益相关人置于相同的位置上,势必导致公司治理目标的多重性。这不仅会使公司管理者失去统一的行为准则,造成公司治理的的混乱,而且会使本已存在的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或者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难以协调和平衡,从而加大治理难度,增加治理成本。LoCalHOst这样,管理者也很容易对自己的过失或机会主义行为找到正当的借口和理由加以掩盖。实际上,“让高级经理们对所有利益相关人都负责任相当于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让人人都成为所有者结果会人人都不是所有者”。[8]所以坚持股东营利性,是公司治理中涉及股东价值的一个非常具有实用性的观点,是经济效率的恰当展现。
二、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之平衡
在商业社会,股东投资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最大的利润。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讲到的,公司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公司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实际上就是表明,公司主要是为股东的营利目的服务的。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公司不为股东营利服务,不能保证股东营利性的实现,公司这种基本组织形式其存在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公司法的历史表明,虽然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时因地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任何时候的公司法也不会否认股东是公司的主宰者。即使是在雇员导向和债权人导向的公司法中,雇员或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也不会凌驾于股东之上。而且由于全球竞争的结果,各国的公司法越来越表现为股东导向的公司法收敛。[9]
1924年,美国人谢尔顿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一概念,究竟何谓社会责任?尽管学者对其界定不一,但均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相关人权益之均衡。社会责任产生并从属于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0]也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责任“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11]而美国学者则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
无论公司社会责任如何界定,是要求追求社会责任的同时放弃公司营利还是要求两者兼顾,归根到底是与股东营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的,但绝不意味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等于说可以把股东营利性作为次要原则或第二位的目标来对待。实际上,正确对待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二者的关系,把握好平衡与协调的态度,是能够做到二者聚合,共同实现的。第一,公司制度迄今仍然是最有效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只有保证了股东营利最大化的公司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投资的欲望,实现财富聚集,为组织社会化的大生产提供基础。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压力下,资产规模等作为一个衡量公司实力的主要指标,其在国际竞争战略中的重要地位非常突出,保证了股东的营利性,也就等于有了筹措巨额资金参与竞争的砝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公司法制度设置,实际就是保障雄厚经济基础的策略和手段。第二,传统公司法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实现股东营利最大化是公司唯一目标。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本位思想几乎占据了统治地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作出了对股东营利性原则的修正和补充。[12]坚持股东的营利性,结果是每一个人,包括工人、消费者、供应商和分销商最终都会受益,只有营利,公司才有可能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才具备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公司社会责任肯定了股东的营利性,股东营利性也同样能保证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现。正确处理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是公司制度得以存在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股东营利性市场分析及法制保障
(一)营利性的两种表现:价值投资和短期投机
作为公司的股东,概括面上的营利性是很容易理解的,股东投资应是一种体现股东价值的重要策略,其所进行的投资,完全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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