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纯粹作为财产。目前困扰的问题是物业税仅对二处住房以上的物业或高档物业征收?还是所有物业同一标准征收?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时候,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可以采取不同比例。如普通住宅适用于较低的比例,而别墅适用于较高的比例。设立人均(或户均)物业价值的最低起征点,对于超过一定面积的居民住宅要采用较高的征收比例,从而解决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
3.2 房地产评估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物业税开征的基础是定期对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工作。但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权威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制机制,房地产评估行业内部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经常出现在对同一不动产评估时,不同的评估机构可得出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价值量。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物业税提供科学合理的税基基础。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国家制定规章制度,社会和市场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督,依据公开、透明、规范、动态、易操作的标准,在总体上降低综合税率,突出物业税作为单一税种的调节作用。
3.3 土地出让制度何去何从 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是“批租制”,即土地使用权归国家,用地者可以购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等价于土地使用有效年限在经济上的价值体现。土地批租制给各级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财源,但也进一步导致了土地滥用和房价上涨。开征物业税会把土地出让金归并入物业税按年收取,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降低了城镇居民购房置业的门槛;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税源。但这样做也会大大减少当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物业税的开征会遇到来自当地政府的阻力。
3.4 如何避免旧房的重复征税 至今土地批租制已实行20多年,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已经一次性缴纳了土地税费。如果这些房地产同样开征物业税就意味了重复征税,导致此类房地产业主承受额外的税收负担,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准则。但如果对拥有房产甚至大量房产的人不征税,则必然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总之,完善、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是衡量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公正、公开、公平的具体体现。开征物业税对于国家而言,能扩大税基,抵制投机,缓解贫富差距,但如果措施不当,则不会给老百姓带来直接的好处,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综合各方面因素,物业税的实施将会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但如何制定执行则需要政府借鉴参考他国经验,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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