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公益金制度经历了由“法定”到“废止”的改革之路。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与我国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公益金不能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应由企业统一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如购建企业职工住房、职工浴室、食堂、医务所、学校等各种集体福利设施。1993年12月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发布,其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丹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沣定公益金”。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1999年和2004年我国的《公司法》经历了两次修正,但其中有关法定公益金的条款仍然予以保留。公益金法定化,可以说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特色,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顺应国情的创造。因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法的公积金制度中都没有“法定公益金”规定,而是以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设施制度达到我国法定公益金欲达到的目的。
我国以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但其中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条款却与这一立法目的相矛盾。
首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企业要有明确的投资者,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台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LOCALHoST由此可见,投资者与职工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公司法》只规定了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及公益金的用途,并没有明确公益金的性质。但按照规定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一种资产收益,其所有权当然应归属于企业投资者,我国的会计制度亦将公益金列为所有者权益类。因此,公益金的法定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即用公益金购建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而职工拥有集体福利设施的使用权,即职工是公益金所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受益人,这无疑违背了产权制度中“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使得产权关系不明晰。
其次,强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利于公司灵活使用资金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益金的提取与公积金的提取不同,没有最高额限制,而且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当公司亏损严重,其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都已用于弥补亏损,此时公司为挽救颓势仍急需增加资本,但面对可能是巨额的公益金,公司的经营者却不敢冲破法律的禁区,这无疑束缚了公司的财务手脚。此外,公益金所转化的集体福利在发放中的平均主义,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浪费,这也与公司的经营利益相悖。
再次,投资者承担着企业资本侵蚀的风险,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投资者理所当然地应获得全部的剩余索取权。既然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归投资者所有,那么从中硬性地提取一部分作为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实际上是将投资者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强行剥夺了,从而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此外,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资金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有抵税作用;而法定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能作为抵税基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定公益金制度有违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会有损于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与公益金的提取初衷相背离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职工的收益主要包括工资和福利两方面内容。从工资方面看,职工的工龄、学历、技术水平决定了职工的收益,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努力程度、劳动成果则与收益并无直接关系;从福利方面看,职工以福利形式获得的消费性服务基本上是按平均主义原则来进行分配,与职工的努力程度及劳动成果的相关度更小。公益金作为福利方面支出,被企业职工利益均沾和无差别地分享着用公益金所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努力程度、劳动成果等对职工分享由公益金转化的集体福利设施并没有什么影响。由此可见,法律试图用提取公益金来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这一初衷难以实现。
尽管职工拥有公益金所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使用权并从中受益,但是否动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决定权却在于企业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既然公益金的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意味着企业不存在法定的支付义务。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企业所有者因此没有足够的动机将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法律只规定了公益金提取的方法、用途等,而没有规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使用公益金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事实上,如果企业的投资者只提取公益金而不用于购建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就算公益金提取的数额再巨大,职工也未能享受任何福利,以提取公益金来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初衷也不能实现。
伴随着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废止,在会计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便取消了盈余公积中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明细核算。2006年3月15日,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三、不在再定的公益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