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法人机构涉足股票市场。有关管理层对“三类”企业投资股市所开的绿灯使得这一趋势更进一步地加快。不论买卖股票的目的是投资还是重组,都会遇到如前所述的财务杠杆问题,而且,举凡世界上的重大重组购并案例,几乎无不受到质押融资的支持,惟有此,优质资产才能加快向优秀资产经营者转移的步伐。但是在我国,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资产重组购并中,由于缺乏了这种支持,使得重组购并者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困难,有时只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进一步炒作,弥补资金成本,这就使得市场人士经常要指责此类现象为“假重组(收购),真炒作”,从而使得重组购并的真正价值难以实现。
——个人投资者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已经逐渐接受了这样的一个观念,就是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与法人机构之间作为市场参与主体而论,从根本上来讲,应是公平的。在证券市场中,这一观念同样是如此。一方面,近年来,许许多多的个人投资者以他们脆弱的肩膀扛起了我国股市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担,有的还承受了重大的牺牲,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保证他们应该享有的融资权利,保证他们在掌握商机上与机构投资者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企业管理层通过“融资购并”的方式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一部分,从而使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计,这将成为一个广泛被采用的方法,而这同样需要得到股票质押融资办法的支持。
二、股票质押融资的可行性
人们之所以长期以来对股票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存在着种种怀疑,归根结底是与对现代金融的误解相关联的,即认为股票市场存在着高于其他经济市场的风险,但事实上自古典经济学以来没有任何经济理论支持这一点,马克思所指出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当然同样也适用于股票市场。lOcAlHoSt股票的背后并非虚无缥缈,而是有实物经济为支撑的,因此我们也没有理由怀疑它是可以作为融资抵押物的。当然,与其他抵押物一样,它的抵押值如何确定,体现着贷款者和抵押融资者之间的能力比较,我们至多能说的是,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水平还较为有限,因此可能需要一个渐进的有控制的开放过程,但这决不是永远不开放的一个理由。进一步来说,如果其他行业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抵押融资,而唯独证券业不能,那么社会资源的配置由于这种被人为扭曲了的融资制度安排而带来的不同收益率,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也不会是适当的。事实上,只要观察一下近年来的融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对证券业的融资(有许多这种融资是不合法的,或者比较委婉的说法是“体制外”的)无论从收益的角度还是从风险的角度而论,都比房地产业和许多国有夕阳工业的情况要好得多。一个简单的实证事实是,排除新股和新开发楼盘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到,从1994年至今,股票市值一直在上升,而以中房指数为代表的楼市行情则始终处于下降通道中。这些无疑可以说明以股票为质押物的融资并不比其他质押物融资更具有风险性,并且实际上我们早已有了先期的广泛试验,现在不过是像我们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许多事情一样,到了“堵歪道,开正道”的时候了。
在认识观念逐步澄清的同时,各种客观条件也使得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具备了正式推出的良好环境。首先是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地位的提高,以及标志性的《证券法》的通过,为这一业务的开展在理论上扫清了根本性的障碍,国企改革进入攻关阶段和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迅速完备,使得推出这一业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其次,国有银行加速变革,日益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使这一业务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逐步具备开展这一业务的能力;再次,加入w to的压力,也使得开放这一业务的契机日益成熟:最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经过了多年的考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也为这一业务的推出做好了准备。
三、股票质押融资的操作办法
股票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以下一些,即市值法、净资产值法、市盈率标准法、现金分红派息法、面值法等。
——净资产值法。净资产值虽可作为一项抵押的标准予以考虑,但考虑到银行在面i临抵押物风险时,主要考虑的是变现性因素,所以市价标准似比净资产值标准有着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何况国内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原因,净资产值的可靠性面临的问题也不小,在类似st郑百文那样连续发生巨额亏损、净资产值迅速销蚀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到这其中的巨大风险。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在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的问题上对净资产值标准也已普遍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以免如棱光、大东海等事件的再次发生。
——市盈率标准法。市盈率标准的优势仍不及市价标准,同净资产值标准一样,银行就抵押物而言,更看重的是即时变现问题,而非股票的“内在价值”,银行不是证券投资机构,不应去从事巴菲特式的价值发掘,也没有必要去评估复杂而困难的“股票定价”问题。
——现金分红派息法。有人主张以现金分红派息情况作为抵押的依据,该种方案我们认为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现金分红派息方案全部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银行无法控制,以股息作为还款来源不甚可行。国内又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该项主张除引发一新的炒作题材之外,实际意义不大。
——面值法。面值虽无太大的实际经济意义,但在股票质押融资的试点阶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用面值作为质押物价值这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倒也有可能是一种降低交易费用、最大限度减少股票质押融资中可能的种种寻租行为的一个不失为稳妥的好办法。按照这一标准,再将亏损公司排除在外,并根据我国股市中所有股票均远远高于面值的现状,就可将银行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
——市值法。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股票质押融资作为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银行一般对于成熟股票市场的流通股,依据其业绩、行业、是否成分股等因素区分情况给以不同的抵押率,再乘以市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市价均值)计算银行认同的抵押物价值,以核发贷款。当市价下跌使得认同的股票价值低于贷款金额时,银行要求借款人补足抵押物(股票)。
具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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