垮进口国的同类企业,从而形成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不过,倾销的结果还与进口国企业或产业的发展状态或进程有关。当进口国企业尚处于幼稚阶段时,倾销可能会使其天折,产业形成受阻;当进口国企业经过长期发展达到成熟阶段,成本已充分降低,竞争能力已达到相当水平时,此时倾销的结果往往是二者市场份额的重新划分。而对于“夕阳”产业来讲,国外的倾销有可能是致命的,因为这时进口国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双重的打击,长期的“日落”趋势和短期的倾销打击。
当然,倾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这一矛盾因倾销而激化,其结果往往会演变为多部门过程。当进口国企业或产业在本国国民经济中的现实地位或潜在地位非常重要时,进口国政府会实施反倾销过程,其结果会使该矛盾关系回复到初始状态。这种情况下,倾销有可能成为一种徒劳的举措。如前所述,倾销企业在倾销环节中有可能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相反它是一个付出成本的过程。倾销企业需要未来的补偿。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无疑断送了这一妄想,非但使竞争力量对比回到了起点,而且倾销者也白白付出了代价。
现实经济生活中,倾销企业一经实施倾销,对东道国企业的损害就开始了,对此进口国在实施反倾销时会加以考虑的。通常东道国希望对倾销企业实施超额反倾销,以使倾销方的倾销行为得不偿失。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反倾销国家对反倾销税的征收虽然做出了不超过倾销幅度的规定,但在时间上却有很大的弹性。长时期的反倾销有可能把倾销企业逐出东道国市场。乌拉圭回合后新的反倾销协议中,虽然加进了“日落”条款,但国际市场的竞争风云变幻,市场角逐日益激烈,一旦放弃市场,再重返市场就很困难了。
当东道国不存在与进口品类似的生产企业或产业时,即使倾销行为存在,但“实质性伤害”却无从谈起。此时的倾销行为所引发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国外不同出口国企业之间。
(二)进口国国内被倾销企业与j肖费者的关系
从纯粹经济关系上看,产品的消费者与提供该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因该企业是国外企业还是本国企业而改变。但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本国消费者与国外倾销企业及本国被倾销企业的关系开始分化,表现为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作为矛盾一方的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使国内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剥夺了消费者提高或维持福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时这种得失是非对称的。例如某年美国裁定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后,美国相同产业每增加1美元的收入,消费者要多支出23~27美元,直接的利益对立非常明显。由于进口品既有可能是最终消费品,也有可能是原料、中间产品等,进而消费者既有可能是个人消费者,也有可能是企业。所以进口国被倾销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既有可能表现为消费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也有可能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倾销和反倾销在进口国内部引起了利益的多重分化,增加了国民经济系统内部各局部之间的矛盾。
反倾销对消费者利益有直接的侵犯,所以在反倾销问题上,企业与消费者(还包括经营相应进口品的经销商)的态度往往是对立的。消费者有可能是政府实施反倾销的主要反对力量。进口国这两种利益集团对立的程度,将随着经济全球化或国家开放程度的提高而加剧。理由如下:在国家较封闭的情况下,国内各经济部分的关联距离较短而且较明显,关联时间迅速。短期利益的暂时对立往往会为长期的利益共存所淡化。例如,反倾销的实施保护了相应企业和产业,扩大了就业,收入和消费可能会由此被带动起来,这一连锁反应可以蔓延到各行各业的消费者身上。而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市场的丧失可能会诱发负的乘数效应,这一不良影响迟早会连累到短期内享受到廉价进口商品的各消费层面。而在国家处于相当开放的状态下时,同样的反倾销对相应企业或产业的保护,虽然也可能诱发乘数过程或避免负的乘数过程,但这一连锁反应会突破国界,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运行,因此对本国消费者影响的可能性和力度会有所下降,时间也更加滞后,即一个由反倾销而生的演变过程,对进口国消费者的影响更加不明朗了,二者之间的近期矛盾相对就显得更加突出了。
不过,即便如此,从整个倾销和反倾销过程的长远影响中,我们仍能找出二者利益的某些共同点。首先,上述分析基本上是建立在长期倾销的分析基础上的。若国外企业采取掠夺性倾销,则倾销之后的恶意提价将使进口国消费者遭受同样的打击,到那时进口国企业与进口国?肖费者将同样处在被掠夺的逆境之中。从这一点看,反倾销对二者都是有益的。其次,整个国民经济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用联系的眼光看,在倾销和反倾销的整个过程里,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毕竟是短期的,从长远看二者的利益联系是存在的。至于二者利益发生关联的机理或渠道,将是复杂而多变的。然而现实中这种长远利益的共同点并不容易被发现。尤其是对长期以市场扩大为目的的倾销而言,倾销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效应将是长期的,而反倾销对这种长期福利的剥夺则是立竿见影的。与反倾销不明朗的远期收益相比,消费者集团更倾向于反对政府采取反倾销。有时这股反对力量极其有利于出口国企业对不公正反倾销的应诉。
(三)出口国倾销企业与出口国或第三国非倾销企业的关系
可将向同一个市场国家提供同一产品的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倾销的企业,另一类是非倾销企业。最初其间有着正常的直接竞争关系,而倾销的产生使这种关系发生了变化。倾销企业的倾销行为对于同一市场上的非倾销企业是不公平的。它打破了市场划分的平衡格局,使非倾销企业的竞争出现相对劣势,这时其命运与进口国国内同类企业并无二致。对这一对矛盾关系的提起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有些进口国家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采取累计做法。进口国一旦认定倾销及其所导致实质性伤害的存在,就会征收反倾销税。判断是否有实质性损害的简单做法是看进口商品在东道国市场的占有率。由于进口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