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债权人介人公司财务治理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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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但债权人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公司财务治理机制。 一、我国公司债权人治理机制的导人—现有公司财务治理之不足 1.公司内部治理的非有效性。第一,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就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的实际状况看,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第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非常有限。我国的公司制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第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经理人员或员工在事实上或者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并使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决策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2.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的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大多数企业,采用相机治理机制。资产负债率在50%左右,说明企业的股权与债权大致参半,企业经营对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是大致相同的。相机治理机制包括事前治理、事中治理和事后治理。事前治理指投资者对法人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价和考查。事中治理是指资金注人企业后,投资者介人法人企业,直接检查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事后治理是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干预企业经营决策。lOcalhoSt其参与企业治理的手段主要有三个:(1)当债权人认为企业的困难只是一时性的,有挽救的可能和发展的前景时,对企业实行挽救政策,追加注人资金;(2)当债权人认为企业无发展前景或者无力对其挽救时,对企业强制履行债权合约,硬化债务约束;(3)当企业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危机时,债权人对其实施破产程序。 债权人作为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是一种机制。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权源不同,可以分为约定参与和法定介人。约定参与包括信贷契约、人事结合、重大决策时的债权人会议等。法定介人是指具体制度由法律加以规定,如重整制度和破产制度。具体而言有如下途径: 第一,信贷契约。建立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信贷联系。通过建立信贷联系,加强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存贷款关系,加强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和监控。以债权人的身份,密切掌握公司经营和财务动态,以保持对公司的事实上的监控。信贷契约并不足以保护贷款人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信贷契约的不完全性。(2)信息不对称,公司具有从事契约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激励。(3)专用性资产的闭锁。 第二,资本参与。信贷联系虽然是银行控制的有力手段,但在本质上还不是资本的结合关系,银行向企业持股则为主银行参与企业治理提供了实质性前提条件;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并派员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三是人事结合。主银行与工商企业的人事结合,即向双方派遣董事使得通过信贷和持股所建立起来的主银行对企业之间的渗透得以进一步强化。银行以股东的身份进人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 第三,债权人会议和重整制度。贷款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司业绩滑坡,首先是采取非正式磋商。如果这不能解决问题,贷款人可能提起破产程序。 第四,债转股。债转股作为一种资本结构调整的手段为建立和改进公司财务治理创造了条件和机遇,从而能够使企业通过重组来摆脱困境,也使金融资产转劣为优。 从资本结构调整和强化治理机能的角度,债转股问题的实质是针对经营不善的内部人控制企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治理机制进行彻底调整,在股份多元化的基础上最终建立股东主导型的经济型治理体系。目前我国实施转股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企业:(1)经营不善但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2)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债转股的真正意义在于调整资本结构、强化治理机制,以促使企业实现经济型公司财务治理。 我国公司债权人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克服中小投资者监督能力不足的缺陷,节约其代理成本。第二,银行具有从外部获取信息的优势,从而有助于克服国有股东单一监督主体的信息缺陷。第三,有利于使过度集中的国有股权分散化,减轻国有股的委托代理成本与风险。第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五,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从而减少因制度不和谐而导致公司财务治理增加的边际成本,降低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形成合理的权义配置机制,完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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