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资源性产品作为生产生活中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其价格形成和变化对合理调节企业为套取国内外市场价差而出口资源,损害国家利益。三是在我国,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改革本质上也是相关各方利益调整的过程,其间上下游企业之间、或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益纷争不断。
(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价格改革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总体来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直遵循市场化价格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其价格水平和定价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主要体现在:价格形成机制总体趋向市场化,价格变动更加灵活;随着价格的逐步放开,出现了价格普遍上涨和价格波动频繁的现象;与价格改革相关的市场体系建设和外部环境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改革也不断深化。
(三)主要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中面临的问题
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一直处于徘徊状态,主要问题在于重点合同电煤价格方面。多年来“煤电之争”的局面最终该如何破解;电煤“价格双轨制”何时能真正终结,实行单一的电煤市场价格机制,是各方关注的问题。
成品油:2008年底国家实施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仅是价格水平上的简单接轨,不是价格形成机制的接轨,更多的还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
铁矿石:当前铁矿石基本上是国际定价,它是国际市场垄断定价势力最强的矿产资源。企业规模和技术,对所面对的主要是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等应加以区别对待。LOcaLHost例如,对于石油行业,应适时取消限制其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除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外各领域的条款和限制。而在煤炭领域,应修订《煤炭法》,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于已面向国际市场的资源性产品,在整合国内产能的同时,则应加强国际合作。同时,政府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改善监管效率,对垄断业务价格水平和体系进行规范与限制。
(四)合理利用价格管控手段,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调控机制
政府应适时转变和及时完备自身职能,尽快实现从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直接制订者和管制者到市场经济中价格的制订者、调控者、监管者这一复合角色的转变。针对价格管制的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价格放开和调价。其中调价是指要理顺价格(尤其是那些政府直接参与定价的产品),使其达到合理水平,并要形成产品价格间适宜的差比价关系。对那些已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的产品,政府对其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管必不可少,但所谓的完全市场化不适宜中国目前国情。
(五)促进社会成本内部化,完善资源环境补偿制度安排
根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和作用,要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完全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使产品价格正确反映其内在价值。要调整和完善相关生态税费征收手段,使内部化成本(生态补偿)得以真正实现。要依据破坏者负担原则,建立资源开采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主体,明确企业对环境破坏及时治理的责任。而国家除了要建立完善相关生态补偿机制,还要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进行行政协调,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进行补充,并开展宣传教育等。
(六)依靠科技进步降低资源相对价格,促进缓解资源环境约束
我国资源价格一直被低估,由生产效率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依据边际收益产品理论,企业生产对自然资源要素的投入量取决于由技术条件所决定的企业生产效率。应使资源等上游产品价格的上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企业逐步摆脱对低价资源和资源红利的依赖,真正走出一条内涵式和集约式的发展道路。当前,应依靠科学技术继续促进节能减排,加大对资源的综合和再生利用,并在各领域探索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应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开展同有关国家在相关能源资源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