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企业等提供税收优惠。 法国政府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道路建设、农村用水用电、地区的大型整顿等。在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方面,1951年政府正式通过法令,成立各种专业化的公私合营公司来承担农田水利和土壤改良工程,由政府统筹管理。1955年又通过法令扩大公司范围,吸收农业和企业、农场主以及农业合作自治组织(比如协会),就投资比例而言,企业和农场主的投资比重较大,这样的投资结构符合“谁受益谁投资”的市场原则。 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应成为其供给的主体,政府投资不仅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建设资金筹措中还发挥着引导、鼓励支持的作用,是各方投资参与农村建设的重要引导力量,兼有投资和调控的双重作用。目前,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强势的态度,比如加大政府直接投资比重。美、法、英等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不断增加对农民住房、自来水、能源等生活基础设施的投入,而日本政府对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呈现出逐步递增的局面,如1998年为10840亿日元,2002年增至11510亿日元。 2.4 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日本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并且政府在这些机构成立初期提供资本金,还为他们提供利率优惠、担保等一系列优惠措施来支持其发展。如日本的农林公库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中长期贷款,而且,为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以确保其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对其给予支持和保障。locaLhOsT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狭窄,在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而且农村资金还大量从这些金融机构流失,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缺乏程度,导致一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无法实施。为此,我们要借鉴日本国家的做法,拓宽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业务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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