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的标准,以制度约束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经委系统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法院要建立金融案件的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讼、快结、快执,尽可能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和强制措施作用,探索和建立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理议程。
2.要规范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规范的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积极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和评级公司的规范发展,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展信用管理、调查、咨询、评估、担保等信用服务,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提高中介服务市场公信力。
3.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信息资料共享,建立金融生态运行系列长效机制。首先,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加快整合三市税务、环保、质监、审计、司法等部门的信息资料,建立更为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信息的共享。其次,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三市金融、税务、环保、质监、审计、司法、发改委等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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