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之前实践中却没有一项争议是真正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以《仲裁公约》为例,根据欧盟委员会2000年6月对成员国所做的调查,在1995~1999年5年间,至少有162个案件启动了《仲裁公约》规定的程序,其中64个在map阶段得到解决,96个仍然处于相互协商阶段,但都没有最终适用咨询委员会仲裁程序。如此一来,即使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国际税收仲裁也将因为缺乏“执行力”而未能成为一项真正的制度。因为规定性层面上的“制度”只有在通过其执行力对行为主体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换言之,规则条文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才能由静态变为动态,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从而得以被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可喜的是,2003年5月19日,法国和意大利在经由map失败之后,根据《仲裁公约》启动了咨询委员
会仲裁程序,首次在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两国间消费电子产业中有关转让定价的争议。这是该公约中的税收仲裁规则第一次被成功实践,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税收仲裁案件。国外学者们对本案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有学者称,这一先例是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里程碑,它表明主权国家,至少是欧盟内部的法意两国,已经开始让渡国家税收主权,通过仲裁来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以避免双重征税。本案的成功实践标志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开始经受实践的检验而不再是“纸上谈兵”,它用鲜活的事实回击了国家主权论者的“反对税收仲裁论”,证明了国际税收仲裁的优越性及实际运用的可行性。本案的出现使国际税收仲裁实现了从立法到实践运用的跨越,它再一次昭示了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三、国际税收仲裁前景展望
近年来,国际税收仲裁无论是在制度构建方面,还是立法实践方面,抑或实际应用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突破。乐观者或许会因此认为国际税收仲裁今后将一路“高歌猛进”,而悲观者也许会持这样的观点: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发展还相当有限,在国际税收实践日益复杂的今天,不久之后恐怕它将“止步不前”,在国际税收历史上终不过是“昙花一现”。对于国际税收仲裁的前景,笔者以为,不应过于乐观,也不宜太过悲观,而应立足现实,以辩证、发展的眼光分析之。
尽管国际税收仲裁目前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制度设计尚未成熟,也远未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和实际运用。一直以来,主权国家对税收主权的重视和保守,阻碍着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从现有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设计看,目前欧盟、oecd等国际组织和引入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实质上都只是将国际税收仲裁作为map的补充性或辅助性措施,或者说“只是将仲裁作为map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之作为替代map的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目的更在于改进map,督促缔约国解决争议,以提高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效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目前各国对税收主权都秉持足够的谨慎和保守,担心将税收协定争议交付第三方裁决会冲击本国税收主权,从而更加乐意接受传统的map。鉴于国家税收主权观念的根深蒂固,国际税收仲裁短期内实现“高歌猛进”的发展,真正成为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独立解决方式,并被各国普遍认可和实践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应因此得出国际税收仲裁终将“昙花一现”的悲观论断。相反,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将走向成熟,并在税收协定争议解决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本身具有先进性,构建一个完善、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是可行的。依国际仲裁一般原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具有如下的优越性:(1)争端当事国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启动条件成就,就必须将争议诉诸仲裁,因此是可预见的。(2)争议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依据法律来审理,并最终一定会作出一个裁决,可以保证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且是终局性的,有助于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彻底而又快捷的解决。上述特点恰恰可以克服map存在的程序启动及结果的不确定、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效率低下等弱点,从而保证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公平、有效、快捷的解决。作为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一个科学、行之有效的税收仲裁制度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正向着规范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立足于国际税收关系的现实,充分考虑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本身的特殊性,并借鉴国际投资与贸易等国际法领域成功的争端解决技术经验,一个成熟、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是可以确立的。
其二,主权国家的税收主权不会因国际税收仲裁而受到真正的损害。事实上,将税收协定争议提交种裁的目的是解决争端,而非裁判当事国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国家主权。一国订立税收协定并进而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税收协定争议应被视为国家行使其税收主权的权能,而非对主权的限制,因为执行税收协定审理案件的仲裁庭,并不能强迫一国履行其未约定的税收减免义务。如果非要认为国家的税收主权受到了限制,那也只能是税收协定限制了国家征税的权力。虽然将税收协定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一定程度上会弱化缔约国对争议解决的控制,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中给予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足够的控制权,那么并不会存在任何真正的国家税收主权的丧失。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可以通过磋商订立仲裁协议,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人数及其资格、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费用的分担、裁决的执行和监督等事项,从而使仲裁的全过程符合自己的愿望。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深入发展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努力,有理由相信各国对国际税收仲裁与税收主权关系的认识将进一步深化,各国对待税收主权过于保守和刻板的态度将发生改变,国际税收仲裁将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实践。
其三,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是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进一步加强的体现和要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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