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仲裁:理论依据\现实进展及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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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之间之所以达成协议,形成支配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制度是国家在彼此交往中有这样的需要。……在法律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来往关系的需要所支配。在国际实践中,一种制度或做法能为各国所认可和遵循,不仅在于制度本身的先进,还在于国家在交往中有这样的现实需要,且对该制度或做法能形成协调的意志。目前,国际社会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努力还存在不尽人意之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国际税收的不协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将日益严重,这将促使各国在税收协调与合作上做出更大的努力,作为国际税收协调的基本形式——国际税收协定也将因此需要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倘若越来越多的税收协定争议无法得到公平有效解决,税收协定的发展及其价值与功能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map不足以公平有效解决争议的情势下,各国寻求仲裁解决的现实需要将日渐迫切,在国际税收仲裁上也将形成协调意志,并最终普遍接纳和运用之。 其四,国际税收仲裁的产生及发展契合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趋势。“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的演变是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是当代国际关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与多边条约开启和促进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有机结合的组织化、系统化和制度化进程,从而使统一性和多样性并行不悖成为解决争端的国际法的一大特点。应该说,国际税收仲裁的出现与发展正是切合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发展趋势与特点,体现了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内在要求。著名的美国国际法学者亨金在其《各国如何行动》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如果该论断是正确的话,那么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由传统的map的外交解决方法发展为仲裁的法律解决方法,无疑是一个“文明的进展”,二者有机结合、一同构筑起兼具“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税收协定争议解决制度,则是国际税收领域一个更大的突破与进展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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