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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作为王牌的意义           
权利作为王牌的意义
   

  Richard H. Pildes在《为什么权利并非王牌》i的文章中区分了有关权利的两种理解:a、权利是对政府能够合法依凭的行为理由所施加的诸多限制;b、权利只是保护特定个人利益以对抗一般福利的主张。由于把德沃金的“作为王牌的权利”归入了第二种理解,所以,经由主张第一种理解(即理由限制型权利观)要优于第二种理解(免疫型权利观),Pildes批判了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然而,Jeremy Waldron认为这是对德沃金的严重误读。《Pildes论德沃金的权利理论》ii一文的主旨就在于纠正这种误读,并阐明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立基于观念a而非Pildes所反对并强加于其上的观念b。
  Waldron批评Pildes下意识地把德沃金的理论与那些不求甚解地使用其术语的人所具有的观念联系起来。Waldron认为,尽管德沃金使用“王牌”这一术语来描述权利,但德沃金并不是在主张特定的个人权利无论在何时都能免遭一般福利的影响,相反,在其整个学术生涯中他都坚定而明确地反对观念b。Waldron论述道,德沃金对于观念a的持有与“作为王牌的权利”这一比喻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紧张。打出王牌取胜是与权衡相对的:当权衡分析由于某种原因变得不再适当时,人们就选择亮出王牌。权利之所以成为能够压倒一般效用的王牌,原因仅仅在于确认权利成立的这一方式将表明(1)功利主义或多数主义的主张在既定范围内可能已被不正当的理由所败坏,而且(2)不可能把这些理由从功利主义或多数主义的主张同样可能包含的正当理由中分割出来。一旦满足了(1)和(2),人们就不能基于功利主义或多数主义的理由来制衡权利,否则就意味着赋予被败坏的主张一种抵御那种用来补偿此类败坏之考量的力量。因此,德沃金权利理论的中心思想在于某些理由应该被排除出*考量之外,王牌这一术语所表达的也仅仅是一种不再重新纳入这些被排除的理由的决心。它并不表示要永久不变地反对那些常见的诉诸于一般福利或共同体的一般利益的*现象。Waldron认为观念a与观念b之间的根本差别是:人们是把权利理解成某种免于向一般福利妥协或因其而减损的利益,还是把它理解成某些不受特定理由和考量所支配的利益;而在他看来,德沃金一向是以第二种方式在表达权利。总而言之,Waldron以德沃金所关注的“外部偏好”(即公民所具有的那种对于他人的偏好应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满足的偏好)问题为出发点,进而强调德沃金的权利要点就是抵消这种在对于政府行为的功利主义和多数主义证明过程中易于出现且可以消除的外部偏好。
  作为对Waldron的回应,Pildes发表了一篇名为《德沃金的两种权利观念》的文章。iii 在这篇文章中,Pildes一方面承认在德沃金的各种著作中存在着有关权利证明的多种观念,另一方面捍卫了把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与免疫型权利观念相联系的这一普遍做法的合理性。通过援引Raz、Donald Regan、Brian Barry等人的研究成果,Pildes证明,人们普遍认为在由前后跨度为11年的多篇论文所组成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权利观念,即德沃金在11年的论辩过程中曾转换过术语涵义和修正过理论观点;而Waldron认为其中仅存在一种明确、单一、无歧异的观念这种想法却是极为特殊的。Pildes认为在德沃金的著作中的确表达了免疫型的权利观念,它在当代*文化中占据支配地位。在这种观念里,权利发端于某一自我观念,为那些并未被多数人所偏好的信仰和行为划出范围以便使自我的基本属性能够得以发展。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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