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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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应当按照所有未披露的同类交易累计金额计算上述四项指标,确定上述交易是否应当公告。公司还应按照所有未披露的与同一交易当事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计算上述四项指标,确定交易是否公告,交易当事人属于关联人的应当合并计算。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交易,视为上市公司本身的交易。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公司的交易,以交易有关金额乘以持股比例后计算上述四项指标。上市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审计或评估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五、会计报表体系及披露时限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应当披拓本次发行前至少24个月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前次审计后至本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前一季度的未经审计的简要合并财务报表(若有),简要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发行前至少24个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说明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原因。上市公告书所刊载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上市日不得超过6个月,上市日至盈利预测(若有)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3个月。《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天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45天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45天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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