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下的中国工业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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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是:合法经营者几乎感觉不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行为。很显然,同这样的要求相比,我们还有非常大的差距。 第四,在WTO规则下,政府管理的内容应该更多的是服务, 而不是任意限制。政府管理经济特别是实施各种管制措施时,必须对经济行为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WTO规则的顺利贯彻, 基本的出发点是要让经济行为主体尽可能自主、自由地做出决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自由竞争对经济发展和经济繁荣的促进作用。所以,政府的管理措施即使必须对企业行为进行限制,其用意也是通过维持竞争秩序而使企业有更良好的经营环境。政府管理经济活动从本质上说,应该是对经济行为主体——居民和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就像是竞技体育中的裁判员和交通警察从本质上说是对运动员和司机、行人提供服务一样。在中国,政府部门要真正形成服务观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传统上,中国人一直认为,政府工作人员就是“官”,官在上,民在下,官是中心,民在外围,官是发号施令的,民则必须惟命是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掌握着绝大部分的资源,企业、居民的所得似乎都是政府给予的“恩惠”和“关怀”。所以,要做成一件事情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政府“领导重视”。而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发展和繁荣来源于各个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政府则应该为维持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而提供公共性服务。实现这样的观念转变是中国经济是否真正转向市场经济,是否真正适应了WTO规则的根本性标志之一。 【参考文献】 [1 ]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香港〕斯蒂芬·维恩斯:《危机年代——从经济危机到新千年》,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年版。 [4]〔美〕理查德·隆沃思:《全球经济自由化的危机》, 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 [5 ]〔美〕戴维·莫谢拉:《权力的浪潮——全球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前景1964—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6]David S. Landes: The Wealth and Poverty of Nations, W. W.Norton & Company, New York, London,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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