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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产权结构下内部控制效率的研究           
不同产权结构下内部控制效率的研究
历经数次给企业放权的改革后,发现经营权的下放并未触及产权改革,这促成了从1993年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深层次改革,其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等含有公有产权的新型企业不断产生,国有企业“旧貌换新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庸,政府既充当所有者身份,又是一个行使企业许多经营权的管理者;而企业的经营者则是一个由政府委任并完全服从政府意志的“公务人员”,企业所实施的内部控制往往被简化到近于极致的状态,这可以从现实中找到例证:极为频发的经济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源于企业内部控制不力。会计人员身兼二任,既代表国家利益对本企业实施会计监督,又代表本企业利益对内部的经济业务实施会计监督,这时,借助会计监督进行的会计控制实质上代表着企业的自身利益。尽管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全部剩余索取权归属国家,问题是,政府主张“国家、企业与职工个人利益三兼顾”原则,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事实上缺位(政府的许多部门管制企业的结果是没有真正的所有者代表),企业截留国家应得剩余索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在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的挥霍与浪费、决策失误不胜枚举,一方面是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经营者,更重要的是政府缺乏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获得一定剩余索取权;当其认识到一切企业财产流失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时,他就具有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积极性。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处在初稚状态,甚至流于形式,主要原因是:①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资产保值与增值的制度约束与契约规定,经营者无意于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努力;②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现了“人人平等”的精神,这给经营者谋取私利制造了障碍,经营者缺少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自发的积极性;③政府给予企业经营者很大权力的同时忽略了给予相应的约束,诱使经营者滥用权力,绕过或干预内部控制制度的现象发生;④由于企业剩余索取权基本上由国家所有,经营者认为没有必要像私营企业业主一样对健全内部控制付出很大的时间与精力。事实上,一个国有企业是否建立或拥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是企业的经营者。美国管理学家赫伯特·西蒙认为:“企业家的独特性质是,其决策最终控制着员工的活动”。①依据此理,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失效承担责任;职员舞弊,经营者应得到行政和经济上的惩罚。

由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控制,许多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主要是沿袭本企业的旧制度,因为这种制度中包含着计划经济体制环境遗传下来的行政管制的风格,书面化的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少能够见到,现行制度主要是作为一种习惯性做法流传下来,最多靠口授的形式推广或传授。几乎很少有企业(可能只是在发生经济犯罪案件时因来自外部的警告)自觉检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并设法予以改进。

令人担忧的是,我国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这源于经营者与某些管理者借用自己的特权不断地绕过制度,以便为自己获得私利。由于一般员工缺乏知情权,必然无法对违反制度者予以检举与揭发,使违规者有恃无恐。在我国,为数不少的单位存在“团伙犯罪”,实际上意味着串通作弊,而内部控制的天敌是合谋不轨。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小环境下的道德堕落。在提高内部控制效率方面,没有比配备诚实的员工更重要的控制要素。这里引发了一个问题:制度重要还是人重要?从本质上讲,人比制度重要。无论如何完美的制度都不外是人的产物;但在一个特定的空间内,人们还是相信制度比人重要。有句话可谓至理名言:“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在现行企业制度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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