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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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尚未出台便遭社会各界非议,连当地司法局都觉得有点过分,最后才不了了之。类似的荒唐事件,在西方律师界看来也许是难以想象的。 所幸的是,近几年来,最高司法行政当局已经注意到律师自治的必要性了,律师协会的地位也有所提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率先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律协会长、副会长、理事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一改过去律协主要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的传统做法,跨出了实现行业自治的第一步。北京、海南等地律师协会也相继改造了“领导班子”,出现了执业律师走上前台,由内行管理内行的可喜局面。看来,律师行业自治已成大势所趋,它的全面实现只是一个时间迟早的问题。对于中国律师来说,无疑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机遇。 1.6不堪其重的税费负担 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律师是高收入阶层,因而他们和其他任何有正常收入来源的公民一样,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和费用。但是,因为律师往往是个人开业或者合伙开业,既不是社团法人也不是财团法人,国家仅对其开征相对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同时开征法人所得税;律师承担的费用也仅限于律师协会收取的象征性会费,因而律师收入的绝大部分归律师个人所有。加之西方国家律师业务资源丰富,律师收费标准甚高,执业律师的经济状况一般都很宽裕,很少存在负担过重和入不敷出的问题。 但是,中国律师就没有西方律师那般幸运了。他们一方面苦恼于搜寻案源的困难和律师收费标准的低下,一方面还得想方设法应付各种名目的税费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律师不光要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为尽职责而拼争,而且在经济方面也有不堪重负之感。尤其是一些从业资历浅、交际能力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累累重负之下,几处破产倒闭的边缘记者报道的恐怕不是个别现象,因为全国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大同小异。该报道反映出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开征税种太多;二是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开征“企业所得税”极不合理。 在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律师业刚刚兴起,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建议,国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免税照顾,一度使律师业在经济上获得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自1990年开始,全国各地普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营业税和所得税,有的地方还开征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律师事务所还要按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等等,累计超过律师事务所纯收入的40%~60%,压得一些律师、律师事务所喘不过气来。律师们反映尤其强烈的是,税务局既对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至45%),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这种双重征税的做法,使很多律师大惑不解。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并非企业,很多律师事务所亦非法人,怎么能够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开征企业所得税呢?(但在涉及律师权利和律师责任时,有关部门却又坚决主张律师事务所不是法人,不应当享有法人权利;在民事责任方面,律师事务所必须像其他合伙组织一样,承担无限责任。这又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这种税收体制对于中国律师的外国同行来说,几乎是难以想象的。 除了税收之外,居高不下的行政管理费也是一个令律师们苦不堪言的问题。 可以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税收之外强行收取高额行政管理费的做法,也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绝无仅有的。因为一般而言,行政机关的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除了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外,任何机关都是无权剥夺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的,行政机关的收费,只能严格限制在为管理相对人实际开支的证照工本费的范围之内。但是,中国的行政机关还远远没有进化到这一步,它们仍然热衷于对下属部门征收名目繁多的行政管理费,以弥补行政经费和福利待遇的不足,作为主管律师业的司法行政机关也概莫能外。而且,这种行政收费的比例往往是相当高的,有时甚至超过了法定的税收标准。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就明文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其所辖律师事务所征收其纯收入15%的管理费。而大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操作时总是按律师收费总额的15%征收,有的地方征收比例甚至高至30%,再加上5%的律师协会会费和平时各种名目的摊派,往往比同级税务部门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然,也有个别省市取消比例收费制,改按固定额度征收管理费的。这种收费改革看似合理,但它却仍然高得令人咋舌,对规模较大、创收少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则无疑是雪上加霜。 考虑到前面提到的各项税收负担,两项相加,几占律师事务所收费总额的一半以上了。显然,在中国,律师这碗饭吃起来并不轻松。 为求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律师事务所偷税偷费之风日益漫延。如前所述,律师业内“瞒产私分”的现象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有律师坦言,律师事务所如不偷税,就只能关张大吉了,所以律师偷税实属迫不得已。 看来,“逼良为娼”这四个字,用在中国律师身上是毫不为过的。 但是,当前我国这种对于律师行业既收税又收费,且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征的体制无疑是一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做法,显然是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的。这种体制不仅与国际惯例相悖,并且直接压制着律师从业的积极性,因而非改不可了。 改革的主要思路,应当是采行税收法定主义,取消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其事的收费制度,对律师行业只按法律规定适当征税。考虑到很多律师事务所均为合伙组织而非企业法人,对律师行业的征税也只能限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范围之内,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应当坚决予以摒弃。我想,通过这些改革,律师们也许会稍稍感到有些欣慰了。 1.7悖离市场的收费标准 律师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主业,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他们有权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委托人收取相应报酬,以满足生活和消费的费用要求。因而国家规定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否合理,也是事关律师业发展前景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是,中国现行律师收费体制是颇值推敲的。 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主要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1990年3月7日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依据。根据该《标准》规定,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为1—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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