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民法学与社会学之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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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偿合同;要物合同;任意解除权;互惠 内容提要: 作为典型合同体系例外和特别规则存在的无偿合同,无论在成立(生效)要件、终止方式,还是在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标准等方面,其制度设计都与有偿合同迥异。制度差异的背后隐藏着对不同价值功能的追求。有偿合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需要的行为规则,无偿行为则是人们维系团结合作的渠道。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等多元价值。 企业社会责任、慈善等都是在赠与、捐助等无偿行为的基础上才得以可能。这些都意味着无偿合同在市民社会中具有促进交易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 古典合同法理论从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抽象出各个典型的交易关系并加以标准化,同时进行细密的 结语 明确民法中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界限,其意义不只是更加鲜明满足商事生活的需求,同时也应当全面凸现市民社会的多元本质。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竭尽全力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22](p.275)。有偿契约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民法的商法趋势等,提供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技术手段,使得现代私法视野中,主体“人像”已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图像所取代。lOCALHOSt在此背景下,有的民法学者甚至称无偿合同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人性”。(注: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哲胜教授认为,在有偿合同中,各主体地位具有互换性且主体间相互支付对价,法律只需赋予各个主体基于其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力即可实现主体的利益平衡。而在无偿合同中,仅一方当事人即利益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参见谢哲胜:“赠与的生效要件”,载《台湾法研究参考资料》1998年第8期。)但是,到底哪些人性才最接近真实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的争论中,哪种人性标准最具可信性?对此,莫斯的回答是:人们应当重新回到法律的坚实基础,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原则上来。既不能以为公民太善良、太主观,也不能把他们想得太冷酷、太实际。人们对他们自己、对别人、对社会现实都会有一种敏锐的感觉。他们的行为举止既会考虑到.自己,也会考虑到社会及其亚群体。这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是最进化的社会、近期的未来社会,还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落后的社会,都概莫能外[28](p.233)。 从法社会学家的角度,个人实际上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他登记、加人、融人和受制于一系列群体,因此,对他而言,脱离这些团体生存是难以接受的”,这是“人类情绪和情感生活的基本事实”[29](p.64-65)。如果说以商事行为为代表的有偿合同是为专门以独立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商人)设计出的行为规则,那么将赠与等无偿行为看作是为人们欲实现合作和关怀的那些人性而设计出的规则并无不当。鉴于法律行为“动机无涉”的特点,我们在目前的合同法体系所提供的这种“片断”式架构中无法找到无偿给予方所获得的对待给付。无偿行为或许能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维系了团结合作的观念,培养人们维持共同生活所必须具有的互助品格。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注:如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向顾客分发礼品这样的无偿行为,虽然表面上与商法相对立,但实际上仍是一种“从属的商事行为”。因为任何一家公司都不是受‘赠与意图’所推动,而是受发展商务的愿望所驱动。公司通过赠送礼品,创造出一种有利的气氛,所以这并不属于民法上的赠与。参见[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正因无偿契约的存在,使得本具工具理性的合同法,也能同时实现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的多元价值。 注释: [1][日]大村敦志:《债权各论》,有斐閣2003年版。 [2][美]詹姆斯•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日]大村敦志:《典型契约と性质决定》,有斐阁1997年版。 [5][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日]我妻荣:《债法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7]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9]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1]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三民书局2007年版。 [12][美] e•艾伦•范斯沃斯:《美国合同法》(第3版),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日]加藤雅信:《契约法》,有斐阁2007年版。 [14]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 [1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林诚二:“买卖不破租赁规定之目的性限缩与类推适用”,载《中国法律评论》(第1卷)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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