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大清刑律草案及其签注
本文所提及的“大清刑律”,是指1911年1月25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刑律》。此部论坛》2005年第5期)。
[5] 《清朝续文献通考》第9942页。
[6] 《学部奏折》。
[7] 《湖南奏折》。
[8] 《学部奏折》。
[9] 《安徽奏折》。
[10] 《学部奏折》。
[11] 《学部奏折》。
[12] 《安徽奏折》。
[13] 《大清法规大全》,政学社印行,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 年影印本,第1942页。
[14] 《河南签注清单》。
[15] 《两广签注清单》。
[16] 《邮传部签注清单》。
[17] 《修正刑律案语》第二条。
[18] 《广西巡抚奏折》。
[19] 《两广签注清单》。
[20] 《邮传部签注清单》。
[21] 《陆军部签注清单》。
[22] “陆军部签注谓本条国旗国章应以国家代表所揭者为限并须外国请求然后论罪。查各国风俗,对国旗及国章均拘特别之敬意,即系私人所揭之旗章,苟加以侮辱行为,往往起其国民之愤,牵动外交。故本条不加制限…本条乃为预防牵动外交而设,彼此各有取义,无庸强同也”。“两江签注谓本条似应列诸商律,罚金之数亦尚需厘定。查本条之罪,系属有碍国交,其性质与商业行为不同,不得移入商律”。“陆军部签注谓此条为中外刑律不载,又各国刑律纯以属地主义为准,中国法律不能实施于外国之领土。localhOst查关于国交之罪名,系属最近发达之理,不能纯以中外成例为言”。“两江签注谓外国开战须不在中国境内者方可布告中立。查局外中立之布告,但须战争之事中国全未加入即可发表,不必论其战争之在内在外也。”——以上相应见《修正刑律案语》第117、118、119、121条。
[23] 《修正刑律案语》第十五条。
[24] 《清朝续文献通考》,第9941页。
[25] 宣统二年十月初四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为核订新刑律告竣敬谨分别缮具清单请旨交议折》,见《钦定大清刑律》卷前奏折。
[26]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见《钦定大清刑律》卷前谕旨。
[27] 《都察院奏折》。
[28] 《江苏巡抚奏折》。
[29] 《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 年,第577页。
[30]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为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见《钦定大清律例》卷前奏折。
[31] 《安徽巡抚奏折》。
[32] 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52页。
[33] 《山东巡抚奏折》。
[34] 《学部奏折》。
[35] 《直隶总督奏折》。
[36] 《陕西巡抚奏折》
[37] 《湖广总督奏折》。
[38] 《浙江巡抚奏折》。
[39] 《湖南巡抚奏折》。
[40] 其规定的着眼点也非禁止堕胎而是惩处奸夫,见《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载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440页。
[41] 《山西签注清单》第27章。
[42] 《修正刑律案语》第349条。
[43] 《江西签注清单》第338条。
[44] 初草第328条第一项(修正案第343条)“凡私擅逮捕或监禁人者处三等以下有期徒刑”。
[45] 《修正刑律案语》第349条。
[46] 《修正刑律案语》第350条。
[47]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8] 《两广签注清单》第306、307条。
[49] 《江西签注清单》第十五章。
[50] 两江签注是被修订法律馆归入赞成草案者之列的(“八月间臣馆先将修辑现行刑律赶缮黄册进呈。维时京外各签注陆续到齐,其中如农工商部、奉天、山东、两江、热河均在赞成之列”——《法部尚书廷杰等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敬缮具清单折》,见《钦定大清律例》卷前奏折。),由于没有原奏,我们无法得知两江方面对草案总体倾向性意见,但根据其签注清单来看,主要以西方法律为标准,对于草案多数条款给予了明确的赞成意见,,即使对于有不同意见的条款,语言风格也比较温和,也是就事论事,没有上升到“主义”的高度来讨论。
[51] 第50条:凡聋哑者及满八十岁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52]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大清律例》(法律版)第106页。
[53] 《两江签注清单》第五十条。
[54] 第69条:凡提起公诉权自犯罪行为既终之日起算,于左列期限不行者则因时效消减:一、应死刑者十五年 二、应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者十年三、应二等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应三等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应四等有期徒刑者一年 六、应五等有期徒刑者以下刑者六月。
[55] 《热河都统签注清单》第十五章:“今此章所言时效者,名词新异,语复拗折,虽详译二三千字,愈诠愈晦,令人不易索解,不如暂行删除或另订简明章程以资遵守。”
[56]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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