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历史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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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7] 第十一条: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第四十九条:凡十六岁以上、二十岁未满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 [58] 《大清法规大全》第1949页。 [59] 《大清法规大全》第1992页。 [60] 第一百一十一条:凡滥用红十字记号作为商标者处三百元以下罚金。 [61] 《大清法规大全》第1993页。 [62] 宣统二年十月初四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庆亲王奕劻等《为核订新刑律告竣敬谨分别缮具清单请旨交议折》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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