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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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的收费标准为2—50元/件,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30—150元/件,办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70—150元/件。 毫无疑问,上述收费标准实在低得可怜。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该《标准》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我国地区差异很大,该《标准》在许多地方已形同虚设。其主要不足之处在于: 规定的报酬形式单一。该《标准》对报酬的形式规定过死,排除了律师和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收费等多种报酬形式。 规定的数额过低。该《标准》对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最高限不过30元/件,对制作合同书的收费最高限为50元/件,对办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的收费最高限为150元/件,这和美国律师平均200美元/小时的最低收费标准显有天壤之别。正是这些规定严重制约了律师的积极性,不利于律师重大作用的发挥。 收费结构不合理。该《标准》对每件刑案的最高收费不超过150元,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费形成鲜明的对比,结果造成了刑事案件难于找辩护律师的局面。虽然有的律师民办理案件的绝对数量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由于收费制度不合理,经济效益却不高,挫伤了这些所的积极性,这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另外,经济案件标的额越大,收费比例却越小,这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贡献来讲是不公平的。 由于收费标准规定不合理,律师收费与其工作量不成比例,明显失衡。而且事实上,很多律师不得不置前述标准于不顾,改以协商收费为主。为维持生计,律师实际收费往往远远高出规定的要求。所谓“标准”,早已名存实亡。 考虑到这种情况,在《律师法》颁布之后,国家计委和司法部有了新的举措。1997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两部委联合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就律师收费方式和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就上述办法的实质内容看来,国家主管部门在律师收费方面的改革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因为该办法仍然对律师收费的自主权作了严格限制,要求律师在受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时仍应遵守两部委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只允许律师在办理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和担任法律顾问时可以和当事人协商收费。另外,计时收费方式在该办法中也未得到充分肯定,律师为委托人办案开销的本地(省内)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都从律师报酬中列支。然而,时至今日,新的律师收费标准由于种种原因仍未出台。这就出现了律师如果按照“法定标准”收费,只能做赔本买卖;而律师如果与当事人协商超标准收费,则又有可能因“违法”而遭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两难局面。而且,不难揣测,根据我们长期一贯的保守做法,即使新的律师收费标准出台后,律师收费也不会有太大的调整和提高。 总之,我国现有的律师收费制度和标准,对律师行业统得过多过死,律师事务所缺少自主权,其活力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同时,也为一些漫天要价的冒牌律师有隙可乘,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收费制度必须改革。 改革后的律师收费制度应着重宏观的管理,规定收费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立以协商收费为主,以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收费为辅的合理收费机制。因为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意识自治、契约自由的一般原则,律师具体收费多少当然主要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国家主管部门也可制定带有指导性的最低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在此标准之上收费,但不得在此标准之下收费(以杜绝不正当竞争)。 当然,律师收费标准的提高,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费用负担。笔者认为,在立法上确立“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使律师费用的负担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致,实行“谁败诉谁负担”的制度,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这种做法既可减轻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压力,又是对败诉者(因而往往也是违法者或侵权者)的一种惩罚,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国际通行做法,而且我国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也采行这一制度。据了解,在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已开始借鉴该制度;如能在所有诉讼案件中推而广之,则无疑有助于新的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因为无论对律师,还是对当事人,这都将是一种福音。 但愿新的律师收费标准出台之后,中国律师面对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再感到酸楚与悲哀。 (二)观念抵牾:在野法曹的尴尬 根据一般社会学理论,某种制度的顺利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国律师业的兴起与发展,也莫不与社会主流心理的容忍与认同息息相关。但是,在人治主义曾经畅行数千年、封建意识至今仍然相当浓厚的现中国,律师这一新生群体是否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呢?律师们所从事的特殊职业是否获得了广泛的舆论支持呢?从律师执业的现实状况和有关媒体披露的大量个案看来,上述问题的答案显然不容乐观。来自社会观念上的种种误解和偏见,每每使得律师这种在野的法律工作者倍感无奈和尴尬。 2.1 社会公众的误解 由于中国律师业刚刚起步,律师行业社会化程度不高,普通百姓除非碰到官司,平时很少接触律师。大部分中国人对于律师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假想的模式里。加之两千多年封建历史造成的法律意识极为淡漠的原因,许多人对于律师和律师职业还存在在种种不恰当、不全面的理解。 2.1.1 误解之一:律师应当是公正的化身 很多中国人醉心于西方传媒中的律师形象,认为主持正义、扶持弱者应当是律师的天职。但事实上,从职业性质和法律地位而言,律师是难以承此重任的。因为无论是在诉讼当中,还是在诉讼之外,律师都仅仅是一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而且往往代表一方当事人主张该方的利益,他只是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从业者,而不是执掌公正法宝的正义之神。真正有责任主持正义、扶持弱者的应当是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他们既负有捍卫法律公正实施的使命 ,又操握着实现社会公正的权柄和手段。但是,很多人往往不理解这一点,在潜意识中总是以正义之剑、权利之神等概念来框架律师的行为。一旦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百般开托”,或者律师在某个案件中未能扭转乾坤拯救无辜者,人们马上就会对律师报以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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