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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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种司法的技艺性和独特性,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学家都应当成为具有一体化色彩的职业集团成员,彼此应当交流包括人员交流,相反,没有掌握这种独特技术的人士不能进入这一集团,也不允许担任法官。法律知识与经验应当成为担任法官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与标准。不具备这种条件的人员不能充当法官,更不能担任高级法官。惟有如此,司法之品质方能维持,司法形象也才能树立。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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