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参与的法治化--兼论*稳定与*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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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公正的挑战是有目共睹的:权力的滥用,权力的专横,*腐败,失职、渎职,侵犯人权等严重违背法治原则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看来,权力对主体的腐蚀和诱惑是不挑选社会制度的。因此,对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已经是*家和*学家们的共识,包括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权力的制约,舆论对权力的道德评价,法律对权力的确认和规范,人民对权力运行的介入和参与等。其中,人民对权力运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程度:人民通过议事机关决定国家的体制和分权制约的模式;通过选举选择权力的执掌者;通过立法决定权力的授予和运行;通过新闻媒体对权力的运行进行合法性与合理的评价等等。其实,人民的这些*参与权在任何一个宣称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中的宪法或领导人的讲话中都可以找到。问题在于仅仅宣布人民的*参与权是不够的,要将人民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落到实处,还必须将之法律化和程序化。任何缺少法律程序的*参与或监督制约,都不会对权力的非规范化运行产生有价值的校正作用。��hc?br> 二、我国*参与法治化的模式 *参与的法治化对*稳定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不同的国家*参与法治化的道路和模式却有着重大的区别。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是通过推翻封建制度的革命手段而建立*参与的法治化模式的,这一模式大的背景是经济的市场化和*的法治化。而我国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充分洗礼,建国以后的*参与也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而是一种道德化的*参与,即*参与是依靠道德教化,领袖人物的道德表率和个人权威来维持的。这种*参与必然带有非理性、不规范化和易被鼓动的特点,民众要么对*冷漠不参与,要么跟着领袖的指向和鼓动而处于一种狂热的*参与状态,这样一种参与思维不时在各种*风潮中显露出来,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同时,中国也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面临着现代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经济发展的内在冲动、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民众*参与的空前高涨、法治系统的不完善等等。因此,中国的*参与法治化模式不可能照搬西方,通过立法开放所有的*参与领域,那样必然会由于*参与渠道的狭窄而导致*系统的崩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对待*参与比较冷静,吸取了“文革”中的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参与法治化的渐进模式。 1.从经济参与的法治化到*参与的法治化。经济民主是*民主的基础和前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力落后,社会结构单一,*法治化水平不高,人们处于一种单一的经济结构之中,其*参与仅仅依靠权威的*动员,没有物质上的动力基础,人们参与*的动力仅仅来源于一种“使社会主义国家不改变颜色”的道德义务。当人们一旦发现权威的失误时,其*参与热情会迅即转化为*冷淡。七十年代未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赋予劳动者和经营者以更多的经济参与的自主权,使每一个人更多地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参与经济共同体的活动和决策。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经济主体立法,使传统单一的社会结构开始分化,逐步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人们的参与开始越出经济共同体的范围,以利益集团的方式介入*过程。党和政府顺应这一趋势,通过制度建设引导公民的*参与,如立法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建立政府发言人制度,重大政策出台前的专家咨询制度,政府接待日制度,公务员的公开推荐和公开考试录用制度等。国家的立法也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思维,转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方位立法。选举法的修改、司法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一系列*参与立法相继出台。这种先经济参与法治化的道路,逐步培育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培养了人们的参政意识,更重要的是将*参与由过去的权威号召型(或称道德驱动型)逐步转化为利益驱动型,从而为*参与法治建设打下了雄厚的社会基础。 2.在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着重加强基层*参与法制建设。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公民*素质偏低。因此,建立一个现代的、参与式的法治国家,需要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使有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受现代教育很少的国人逐步学会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生活和行为,逐步具备现代民主*所要求的“参与式*文化观念”。根据这一国情,我国在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着重在基层首先进行*参与的法制建设。1982年通过修改宪法,设立了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赋予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重大事项的权力,使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中的影响和威信建立起来,加强和保障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倡导民众利用大众传媒发表政策建议和批评意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民意表达、政策咨询、舆论监督的功能;制定和多次修改选举法,扩大公民对人民代表的提名权,实行差额选举,在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保梗福纺昕际孕械拇迕裎被嶙橹ǎ≡衽┐逦尾斡敕ㄖ谓ㄉ璧耐黄瓶冢ü孕泻腿媸凳┐迕裎被嶙橹ǎ谂┐迨敌兄苯用裰骱痛迕褡灾危员慊劬椋┐笾苯用裰餮【俸妥灾蔚姆段а9愦笈┟裢ü晕医逃⒆晕夜芾砗投源迕裎被岬难【伲嘌嗣裰饕馐逗筒握勰睢;愕恼尾斡敕ㄖ谓ㄉ璧氖导嫱平尾斡敕ㄖ谓ㄉ杼峁┝吮蟮木椤?br> 3.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逐步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参与意识。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公民的*参与动力主要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但是,这种参与必须是规范化、法治化的,不然必须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决定着*参与的秩序和质量。为此,我国从1986年开始,进行了讫今为止的三个五年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全国性法律知识的大启蒙,经过普法教育,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尤其是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意识,普通百姓开始自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为法的内核,法以护卫权利为其天然使命;当民众认真看待自身权利时,必然会认真关注法律”,(占柏美 《论尚法精神》,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也必然会认真关注和依法参与有关自身权利的各项公共事业,监督各级官员的公务行为。公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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