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
|
|
效力的意义,是因为认为法律规则应该和民众自然形成的规则行为相契相合,认为商业惯例有益于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市场经济会带来更多的效率和效益。 能够发现(这是十分关键的),社会争议角色提出的这样一类一般法律观念放在法理学研究的领域内,正是法律理论。他(她)们的一般法律观念和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其内在肌理和纹路是一致的。只是一个没有清晰地用理论表达出来,一个表达出来而已。因此,认定受制于利益愿望、*道德观念影响的实践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带有价值内容,也就意味着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潜在地受染了价值色彩。我们毕竟可以看出,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实际上是实践中社会争议角色的一般法律观念的系统化和学理化。 因此,无论法理学研究者如何宣称自己的研究过程可以摆脱利益愿望、*道德观念等价值内容,其所建构的法学理论的内容依然包含了价值立场。 由此观之,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不在于、不可能在于而且也不应该在于建立一个客观中立的超越具体历史社会语境的抽象理论。实际上,其基本使命和作用正在于在具体历史的社会语境中建立一个适时适势的表达当下普遍较为有益的价值姿态(这些价值是会发生变化的)的法律理论模式。它具有实践性,而且是法律实践的话语推动器,其目的应该在于建立一个具体社会语境中大多数人希望的法律秩序。 从反向来说,如果认为法理学研究可以建立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理论,而且这种理论具有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性,那么,无形中就会在价值气氛极为浓重的*法律领域内建立一个值得怀疑的霸权话语,并通过法学渗入实践的方式,在法律实践中压抑其他可能具有同样存在资格的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的意义,破坏法理学推动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对话的机制,破坏具体社会语境中的法律依赖民主的*基础。 ①参见我国目前主要的法理学教科书及一般性的相关论文。当然,它们的具体表述有时是有区别的。另外,正如国内许多学者介绍和引用的那样,20世纪中叶此种比较典型的表述之一见于美国学者edwin patterson的著作。参见edwin patterson, jurisprudence, brooklyn: the foundation press, 1953. pp. 2-4. ②参见英国学者dennis llyod, the idea of law, new york: viking penguin inc., 1981. pp. 105-108. ③比如英国学者jeremy bentham认为,法理学可以分为说明性法理学和评价性法理学,前者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后者解决的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么。见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new york: hafner publishing co., 1948. p. 293. 英国学者john austin也说过:法律的存在与其功过完全分属两个不同的问题。见john 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ed. wilfrid rumble. new york: co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84. ④这里指一般性的哲学阐释学,尤其是德国学者伽达默尔的理论。这种阐释学认为:对文本(文本不仅指文字文本,而且包括了诸如社会现象等等之类的阅读对象)的解释,必然会受阐释者的前见影响,这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合理的。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678。 ⑤最明显的例子是在英美国家语境中,法院判例是法律的一部分成为法理学学者研究的理论预设和历史经验感受之一,而在中国语境中没有成为。 ⑥参见美国学者n·r·汉森:《发现的模式》,邢新力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页22;另见英国学者卡尔·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纪树立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页254。 ⑦中国学者一般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但是他(她)们都赞同了实证方法的必要性,从而暗含了这样的学术策略。参见目前主要的法理学教科书以及有关的一般性研究论文。另英国学者herbert hart和美籍奥地利学者汉斯·凯尔森明确认为,研究法律的基点正是法律一词的通常用法以及该词所指的对象。参见herbert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1. preface;汉斯·凯尔森:《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4。 ⑧参见美国学者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4-44. ⑨因为实证的法理学研究者总是观察现实中人们如何运用法律词语来进行理论抽象的。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论法的生命周期 下一个论文: 论 权 力 运 作 的 透 明 性
|
|
|
看了《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的网友还看了:
[免费范文]试论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 [免费范文]公司资本制度:论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法律论文]论发现权之法理解析 [法律论文]试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检察工作 [法律论文]公司资本制度:论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法律论文]试论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 [法律论文]试析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法理思考 [法律论文]试析《权利的成本》的法理探究 [今日更新]对国学教学的趣味性和有效性的思考 [今日更新]临床医学的精品课程教学与实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