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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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他从政时表现来分析(1842年他担任普鲁士政府的司法大臣后,曾专心于改革贵族制度、拥护城市自治、淡化婚姻法中的宗教色彩、确保出版自由、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和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等),说19世纪40年代后的萨维尼是一名资产阶级*改革家和法学家也并不过分。 注释: 〔1〕r.庞德著,曹士堂、杨知译:《法律史解释》,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前言”。 〔2〕〔3〕〔8〕f.wieacker著、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创文社1978年版(日文),第470、471、483页。 〔4〕〔5〕见《美国百科全书》第24卷(1978年英文版)第312 页。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69页。 〔6〕见萨维尼:《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第11页。 引自山田升著:《德国的历史法学》,载尾高朝雄等编:《法哲学讲座》第4 卷,有斐阁1957年版(日文),第44页。 〔7〕萨维尼著,小桥一郎译:《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卷,成文堂1993年版(日文),第42页。 〔9〕奥田昌道:《温德海得》, 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0页。 〔10〕村上淳一:《耶林》,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8页。 〔11〕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of the world,p595。 〔12〕〔13〕〔14〕〔15〕〔16〕〔17〕〔18〕〔19〕〔20〕〔21〕石田文次郎:《祁克》,三省堂1935年版(日文),第174、178、180、221、199—200、213—214、76、77、78—79、73页。 〔22〕见拙文:《十九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述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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