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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研究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研究
[摘要]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问题的焦点。本文总结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对这些标准进行了评论,结合这些标准的优劣归纳出了制定死亡赔偿金的平等、合理、公平、便于操作等基本原则,在这些原则基础上重构了以死者当地生活水平为基准、不考虑年龄差异、适当考虑对精神损害有影响的其他因素和赔偿人的经济能力等赔偿标准。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制度的关键。合理的赔偿标准既有赖于对生命权的把握和权衡,又须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冲突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平等性与公正性。我国的一些单行法、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在规定死亡赔偿时也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但这些赔偿标准仍存在一些缺陷,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批判。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赔偿标准缺陷的分析,构思制定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并在这些基本原则之上提出新的赔偿标准。

一、质疑原有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制度本不是民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是由于近几年曝光的一些关于死亡赔偿纠纷的案件,使得死亡赔偿尤其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标准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我国规定有死亡赔偿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甚多,但是归纳起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发放。这是《国家赔偿法》提出的赔偿标准,其第27条第3款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LOCalhoST第二,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最低不少于10年。这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的。第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7号)第一次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其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中确立的赔偿标准在实践中受到的质疑最多,其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没有因地制宜,看似公平而实际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以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这一标准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前3季度我国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731元,最高是北京,为39663元,是全国的2.01倍;而最低的是河南,为14485元,为全国的73.4%,两者相差接近3倍。若按照这些数据计算,以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得出的赔偿金接近40万,以北京和河南当地平均工资基准计算出来的赔偿金分别是80万和30万左右,这两个数据都与按照国家平均工资得出的赔偿金相差悬殊。换言之,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得出的赔偿金与当地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因此,采取国家平均工资的做法看似公平,但却忽略了我国地区经济差异这一重要客观事实。第二,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的标准比国家年平均工资标准更为合理,贴近实际,不论对于受害者还是加害者都易接受。但是,这个标准过于死板和绝对。比如:一居住在平均生活费较高地区的人去另一生活费较低的地区出差,但一到当地就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依据该规定其获赔的数额将远远低于其在居住地发生交通事故获赔的数额,这似乎不太公平,也容易加深地区经济差异的矛盾。第三,过于模糊的标准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笔者认为,法释[2001]7号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是正确的,但是赔偿标准制定的过于模糊,赔偿数额参考因素过多且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因此,同一案件或者相似案件不同法官审理可能得出的死亡赔偿金的数目相差悬殊,这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同时还容易滋生腐败。针对这个实践难题,一些地方法院或者行政部门无奈只得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下自行制定一些客观的标准,比如,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20年,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显然,各个单位制定的标准有较大差异,就上述两个文件中前者的赔偿年限最高是6年,而后者至少是10年。第四,没有抓住关键差别,人为扩大不平等性,加深社会矛盾。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抓住了城乡这一社会存在的差别,这一标准较之国家赔偿法的标准更加细化,但没想到其不仅没有为社会所接受和称道,相反却招致痛斥。因为我国城乡差异由来已久,已形成了现在的城乡差别待遇,许多国家的政策和福利只有城市居民能够享有而农村居民则不能。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和批判城乡差别待遇所导致的人和人的不平等,城乡差别待遇成为了我国一大社会矛盾和社会难题。然而,该赔偿标准以城乡收入差异来作为赔偿的基点不仅没有体现赔偿的合理性差异,反而无形中还激化了这个社会矛盾。在北京朝阳区发生的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城市户口的死者获赔41万,而农村户口的仅得17万,相似案件还有不少,导致出现“同价不同命”的情况。

二、确立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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