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国家里,不仅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其他财产也是不可侵犯的,否则的话,那还能算得上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吗?实际上,对于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也是明明白白地写进宪法的。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这决不意味着它与私人财产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领域,各种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即使国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与其他的财产所有权人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更何况私人财产的地位也是极为重要的。保护私有财产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被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所证实。从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说,对国有、集体和私有财产给予不平等的待遇,也就不会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经济体制上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不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物权给予平等的保护,也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存在,更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社会秩序的保障靠各种手段,包括伦理道德、法律以至宗教等等,但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就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确立和保障社会秩序更是离不开法律。一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无论是静态的财产秩序,还是动态的财产秩序,都离不开物权法的保障。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第2条中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确认可以清楚地表明物归何人所有,归何人利用,而且在一物为特定人所有、利用时,就排除他人的所有和利用,可见物权法本身就是定分止争的法律。定分止争也就确立了一种秩序。人们尊重和维系这种秩序,社会才会和谐。
由于物权法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物权有排他性的效力,物权又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享有物权才能进行物的交易,而交易的结果是要取得物权。因此,一个人有何物权或者说一物之上的权利为何人享有,须为他人所知晓。否则交易的安全也就难有保障。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公示方式,确立了公示公信原则,就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包括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予以公示;物权公信原则意味着公示出来的物权即使与权利状态的真实状态不一致,基于物权的公示状态而进行的交易同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为保障交易安全而设计的。
有人认为,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因为只要占有动产就保护,不动产只要登记就保护,这是为非法侵占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财产设立了保护伞。这是对公示公信原则的错误解读。公信原则的确意味着将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将动产上的占有人推定为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但这是确立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规则,而不是对非法财产的保护。这一规则是物权法上保护权利人物权的基本规则。一个人占有动产,一个人在不动产登簿上登记为权利人,在没有证明其不是权利人以前,只能推定其为权利人。如果不确立权利的正确性推定规则,对于一物任何人都可主张自己是权利人,而对该物行使权利,物权还能得到保护吗?社会财产秩序还会有保障吗?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物权法》对占有设专章作了规定,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占有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认为,物权法只是保护富人的,而不是保护穷人的,因为穷人没有与富人同样多的财产。诚然,穷人与富人的财产状况是不同的,我国现实中贫富差距也确实很大。但物权法实行的是平等保护原则,不论何人的财产,也不论是已有的还是将来会有的财产,都会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且不说富人与穷人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应注意的是物权法对物权的平等保护还重在于保护一种秩序。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物权法是反对以“杀富济贫”为由侵占他人的财产的,这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要求。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不仅保护人们已有的现实的物质利益,也保护人们预期的物质利益,为人们取得财产提供法律上的秩序保障。
物权法在维护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上,特别强调的是对善意行为的保护,而不保护恶意的行为。善意是诚实信用的体现,可见,物权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三、物权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平衡,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冲突,防止和避免矛盾的激化、冲突的扩张。物权法正是以自己的特有的功能从法律上衡平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例如:邻里之间的和谐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邻里之间的冲突,相当多的是因财产权利的行使而引起的,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相邻关系纠纷。从法律上确立合理的相邻关系规则,就会为邻里间处理相互关系提供一种行为规范,在发生纠纷时有处理纠纷的依据。《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中就很好地提供了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物权法》中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总的要求,而且具体规定了相邻人之间处理用水、排水、通行、因建造建筑物等及铺设管线等利用他人土地、排放“三废”和不可量物、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关系的具体规则,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特别是,《物权法》第85条中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不仅为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根据,而且可以保障相邻关系的处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和周边人所接受,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化敌为友”,建立起良好的和谐的邻里关系。
又如:在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比较多,有的甚至酿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