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院长的素质与工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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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的情况下,党政机关和人大不得以其它理由阻挠通过。对于这一点恐怕还涉及到相关法律,如《宪法》、《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完善。 3、建立科学规范的对已有院长的监督考核办法。如采取每年由全院工作人员对院长工作的各个方面(如德、能、勤、绩)进行无具名投票方式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的内容给予科学合理地设计安排,严格履行程序,慎重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从而得出可靠的有说服力的结论,并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开公布。要实行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不能一旦升任院长,就下不来了,哪怕是不称职,换个地方还是当院长。笔者认为,这种考核方法尽管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但在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需要。 结束语:在本文将要结束之前,笔者还要说的是,法院院长的素质要求与提高,它只是当前司法改革当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司法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法院内部的事,而且还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到法院内部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到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所以,我们说这项事业不是不可能轻易完成的。但是,我们决不能以此为理由对这项工作持消极怠慢的态度。每一个与法律工作相关的人士,甚至每一位普通的公民都责任有义务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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