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
借鉴两大法系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标准,笔者认为应从几方面考虑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标准:
(1)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人应当就自己具有鉴定能力提供相应的证据。
(2)鉴定结论的关联性。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指鉴定人应按照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
(3)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鉴定方法值得信赖,这个可以借鉴多伯特标准予以建构,二是鉴定的过程包括鉴定材料的保管和操作规程的规范性。
(4)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如果作为鉴定结论的基础材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鉴定结论将不具有证据能力。
(5)鉴定结论的程序性要件。应参考大陆法系鉴定报告的内容,完善鉴定报告的要式性条件,缺乏记载事项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应传唤鉴定人出庭陈述,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
注释:
[1]【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m].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25.
[2] roger.tt.the expert system in united kingdom.euro expertconference 2000-madrid.
[3] frye v.united states,293 f.1013,1014(d.c.cir.1923)
[4] 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113 s.ct.2786(1993)
[5]本案的原告是carmichael,他在驾驶汽车时由于轮胎爆裂而致汽车侧翻,造成一人死亡多人重伤。伤愈后,carmichael向著名的kumho tire轮胎公司提出产品责任赔偿诉讼,原告聘请的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交的报告证明轮胎爆裂的原因在于产品设计上的瑕疵而非轮胎本身的老化。原告的专家证人是根据其工作经验从纯技术角度发表专家意见的。
[6]林钰雄.台湾本土法学[m].1999.6.
[7]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海天印刷有限公司,1979.421.
[8]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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