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企业”的机制。在这一阶段,国家十分重视金融体制改革,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所提出的建立新型金融体制改革要实现的四个目标[3],即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和要求。实践中,各项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主要以国家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为支撑,金融改革领域扩展到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行业,但金融法的创制、实现和耦合机制仍未真正形成。在金融机构改革方面,以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当时我国最大的金融投资公司。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结束后,彻底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客户对象等多种限制。外资银行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并通过展示其现代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促进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到2007年底,已完成或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应改革上市公司总市值的比重达到98%,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票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在人民币汇率制度方面,2005年我国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放宽了对民间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限制。这一制度进一步发挥了市场供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了人民币汇率浮动弹性,有利于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同时,加快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4]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问同业拆放利率正式运行,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迈出关键一步。lOCalHoSt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按照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造已于2008年底顺利完成,其他政策性银行改革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则继续进行。总的说来,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向纵深化方向发展,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六、我国金融法治化进程的历史经验与未来展望
我们看到,建国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走出了一条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之路,尽管这条路上有艰辛、有曲折甚至有反复,但我们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财富。我们不但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体制,保持了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而且建立了有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使中央银行履行职能更加高效灵活;不但建立并完善了统一的货币制度,使人民币成为世界上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而且健全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增强了金融实力;不但发展了金融融资体系,改进了金融服务方式,而且扩大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使国际金融合作内容日益丰富。这一系列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
从经验来看,要发展经济就必须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必须依法保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几代人金融法治实践的首要结论。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实体经济运行情况,灵活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既要防止通货膨胀,也要防止通货紧缩。由于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缺乏多元货币的制约和互补,从而使美元霸权[5]颠覆了传统世界,形成了国际金融资本的不公平分配机制,美元霸权在加速美国全球范围财富积累的同时,也输出了美国金融市场的风险,导致财富掠夺和风险转嫁的双重结果。因此,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必须考虑维护并巩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由单一固定汇率制度到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双轨汇率制度,再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演变。在当前国际金融形势下,我国应继续坚持市场决定汇率的基本方向,发挥外汇市场在汇率发现、资源配置以及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在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应重点监督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入,合理调整外汇储备管理政策,降低外汇储备增长速度,注重对外汇储备的风险管理,提高外汇储备运营效率,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借人民币汇率改革顺势而为地推进我国的货币战略与策略,摆脱美元霸权,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塑造。[6]
其次,重视金融创新,依法规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是增强资金使用效率和完善现代金融市场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国不断创新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企业改革资金支持政策,创新金融制度、金融组织以及金融市场产品,有效支持了经济发展,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实践证明,我们必须理性对待金融创新,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加强金融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以及开放性,依法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以金融衍生品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在我国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随着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的正式推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使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目前的利率衍生品主要包括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汇率衍生品则主要有人民币远期结售汇、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等,市场交易比较活跃。就我国而言,我们不能因为美国金融危机源于金融衍生品而因噎废食,相反应理性对待金融衍生品创新,并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合规性监管,这已成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治化发展的关键。
再次,与时俱进地制定、修改和废止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金融法制,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金融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体系,全面构建了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业务经营法、金融宏观调控法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规范系统,但国际和国内金融实践的日新月异,不断呼唤着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充实与完善。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制,已内化为我国今后金融法治的核心任务。就金融监管法制而言,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性质与地位,合理界定“一行三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科学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测指标类别和标准等即已成为燃眉之急。一方面,有关政策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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