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审,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通过审理再审案件,可以深入了解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的情况,监督下级法院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第二,若由原审法院再审,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再审往往流于形式,而改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则可以排除种种不正常干扰,防止再审形式主义,从而有利于保证再审案件的质量,并且可以让当事人减少误解,增加信任,实现再审的公正性。第三,依现行法规定,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但上级人民法院又不同意原审法院再审后所作裁判时应怎么办?如果由上级人民法院再行提审改判,必然造成程序的繁复和案件的拖延,损害再审程序的严肃性,不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统一再审,则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保证再审裁判尽快统一作出。第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法院隔一个审级。在业务上有更多联系,而且距离相对较近,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再审案件,有利于再审的顺利进行。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到原审法院所在地审理再审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具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时有权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享有普遍管辖权,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另需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认为应当再审的,应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2.审判组织
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完成再审任务的组织保证。为保证再审程序富有成效地进行并确保再审对错误的生效裁判施以成功救济,必须加强再审审判组织建设。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利于发挥具有较高法律造诣、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及较高政策水平的职业法官的集体智慧,保证再审的质量。至于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应根据再审的难易程序,决定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3.基本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程序除了适用普通审判程序共同的基本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等基本原则外,作为特别审判程序,还应遵守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未必是再审程序的特有原则,甚至有的还是审判程序的共有原则,但仍有特别强调之必要。
(1)全面审查原则
再审作为特别程序,以救济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原审判及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唯此,才能彻底查明原审存在的问题,准确、全面的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应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情况及原审活动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不受申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查的结果,对原审裁判及程序中存在错误的部分进行重点审理。应将全面审查与重点审理结合起来,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目的。
(2)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公诉案件再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实施法律监督,对再审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员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能,在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中承担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3)辩护人参加原则
再审程序作为特别救济程序,既可为原审被告人利益,又可为原审被告人不利,因此,加强再审程序中的辩护权,对于保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辩护人参与再审也有利于再审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再审质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公诉案件,必须贯彻辩护人参加原则。如果原审被告人或申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辩护人。
(4)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开庭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种审判程序均须遵行这一原则。所以在此再次特别提出,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重视初审案件的公开审判,不重视再审案件的公开审判的状况。公开审判为现代国家一条重要的诉讼原则,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它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审判案件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再审案件,都必须公开审判。
(5)有错必纠原则
再审程序作为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实施救济的审判程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无论是认定事实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错误,都应依法纠正,按照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的原则分别处理。而对那些经过再审后,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审判程序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5条关于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死亡应终止审理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但适用于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程序。附带说明,事实上,若原审被告人已死亡,也只能为其利益而开启再审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1条也规定,为死亡的人或没有恢复的希望的心神丧失的人利益而提起再审的请求时以及受有罪宣判的人,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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