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企业中资本方与知本方的合约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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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册资本的20%”这一限制性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相当于允许非货币出资额达到70%。由此看出,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与形式,减少了对股东非货币出资额比重的限制。这是实现企业中知本方与资本方合约均衡的最核心最具革命性的规范。可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在市场中的作用,为“知识雇佣资本”提供法律依据。知本方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成为具有绝对控股权的股东,甚至成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对内施加绝对的影响,更有利于鼓励知本方创办企业。其目的在于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决定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但总体上不能高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70%。这些具有革命性、时代性的规定,将使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四,对股份公司的员工持股给予法律确认。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这实质上承认了人力资本与资财资本一样具有资本的属性,承认人力资本可以“股权化”。这样,知本方就可以按照股权平等原则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鼓励资本方与知本方合作创业,有利于知识型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目前劳务虽然可作价或估价,但因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不具有依法可转让性,因此劳务或人力资本目前不能作价出资,但企业可以回购股份以奖励具有优秀经营才能或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 参考文献: [1][英]迈克尔·阿姆斯特朗.战略化人力资源基础[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2]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吴敬琏. 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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